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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其凯:路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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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结婚可以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移风易俗,除了添几件日常生活必需品外,把两人支边时知青办发的棉被、棉衣等和各自一只放衣服的帆布箱搬到一起,没添一件新衣裳。
         1976年元旦回家路过上海时,买了些糖果寄往黑龙江;返回时取出包裹,将喜糖分给大伙儿。在南方老家未办喜酒,也是分几颗喜糖,家里人丰盛地吃了一餐。当时提倡革命化结婚,我们就这样简简单单地在北大荒成了家。
         生育儿女将给家庭增添无限的欢乐。虽然东北的生活条件比南方艰苦,我俩还是商定要一个孩子。
         小生命的降临不易呀!据医生说,产妇年龄偏大易难产。当爱人觉得腹部疼痛时,立即送往场部医院。可是到医院3天了、羊水也流尽,还不见小生命的降临。回忆起来那3天不知是怎么过来的,就象3年一般漫长。
         内行人说,产妇的羊水流尽、小孩长时间不降临,不但小孩生命难保,产妇的生命也有危险。我焦急,造纸厂领导也焦急。支部书记曲永森立即决定:送红兴隆农场管理局总医院抢救。
         1976年11月19日傍晚,大雪覆盖北大荒大地,室外气温零下20多度。农场离管理局总医院约有2个多小时车程。有经验的人说,这段路积雪厚,特别是夜间车子更不好开,还是等第二天的白天再转院吧。曲书记果断地说:“不能再等,抢救知识青年和他们后代的生命要紧。”他与纸厂其他领导商量,认为坐吉普车容易陷入雪中,决定派一辆大货车,马力足、跑得也稳。车队调来一辆解放牌货车,由熟悉路况的双鸭山市知青傅恩喜驾驶;并派职工夏秀敏专程赴总医院伺候我爱人。
         晚饭后,我和爱人坐在货车的驾驶室内,傅恩喜全神贯注地驾车,越过一道道雪坑,到达红兴隆总医院已是9点多钟。医院里有好多上海知识青年,听说我们是浙江知青,格外重视。主治大夫是上海人,经诊断需要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她说:“因耽搁时间较长,孩子的生命恐怕保不住。我们会尽最大努力抢救大人和孩子生命,但是首先保证大人的安全。不知你的态度如何,是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安全?”
        我脱口而出:“当然先保大人安全。在保证大人安全的前提下,能保住小孩的生命更好。”
        “好!有你这句话就好办!那请在上面签字。”大夫边说边将笔和剖腹产手术单递过来。我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我们的小生命救回来了!母女平安无恙。我一夜没入睡,给女儿起名“幸幸”,意为在这么多好心人的关心下,经抢救我们的女儿在北大荒知识青年的大家庭中幸运地诞生,她是多么的幸福!
        有了我们的小生命,家庭充满生气,使我们的家成为完整的家庭。
        1978年冬,中苏边境局势日趋紧张。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已10周年,苏修大批军队调往边境、有反扑的迹象;我军也调动大批部队开往边境。笔架山造纸厂紧挨公路和铁路,每天能见到运兵的军车和火车专列经过。又听说边境开始疏散居民,一时间农场传开了边境快要打仗的消息。
        对于我们这批知青来说,早就作好为国防作贡献的准备,一旦需要我们开赴前线能轻装上阵。我决定让妻子女儿先回宁波,等边境局势缓和再返回。没想到1979年初知识青年返城浪潮席卷全国农村,妻子留在宁波、后来安排在宁波市江北区的粮食系统工作。
        1979年4月,随着笔架山农场大批知青返回浙江,造纸厂领导考虑到我的妻子与女儿已回宁波,就同意我返城。是年5月,我调回象山县、在石浦镇工作,整整10周年的北大荒奋斗告一段落。
        这是我人生中不寻常的10年,我们的青春年华留在北大荒。经常有人问我:“北大荒的10年,后悔否?”如今,我已是60多岁的老人了,我可以肯定地说:“北大荒10年无悔!”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4 18:03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    篇




                                           十一、四年呼吁




        1988年夏,我任石浦酒厂厂长,正逢啤酒生产旺季。为抓旺季生产,厂部专题研究劳动纪律事宜,分管生产的陈副厂长态度坚决:“只要厂部统一思想,我敢理直气壮地抓劳动纪律。”“好!我们全力支持你抓劳动纪律!”我的态度也很坚决。
        啤酒生产线的灌装车间是个瓶颈部位,一个班次生产人员有40余人,女工较多、劳动纪律松懈,陈副厂长就狠抓灌装车间的劳动纪律。女职工×××上班经常织毛衣,多次劝说无效。这天,厂长一把夺过她手中毛衣、折断毛线针。
        ×××紧随厂长背后追问:“为什么把我的毛线针折断?”同时用一只手拉住厂长的衣服。厂长见她拉住衣服不松手,就伸手一甩。不曾想到这一甩竟然甩出一件诉讼案子:夏季职工穿短袖衬衣上班,这天特热,×××只穿衬衣、未戴胸罩,厂长的手用力一甩,正巧甩开她衬衣的钮扣、露出乳房。×××就高喊“厂长耍流氓!”
        了解全过程的人都明白:灌装车间有40多人,大家正在紧张地生产;厂长甩手也因为你拉住他衣服不放,怎能说是耍流氓!
        那天我在镇政府开会,得知消息立即回厂。就在回厂途中,×××电话通知其夫、其丈夫等人到办公室诉说:“陈厂长耍流氓,×××价值一千多元的金项链不见了。要他赔偿。”
        经调查后,我对×××说:要实事求是,没戴金项链,不能无中生有冤枉人;上班织毛衣本来就违反劳动纪律,不能错上加错、制造假案。由于耍流氓一说根本不存在,丢失金项链也没有依据,×××感到面子下不来。为挽回面子,她竟向法院起诉:要陈厂长赔偿金项链。
        只有几天时间,法院将开庭通知书送达陈厂长。我给石浦法庭打了电话:“人家都说打官司难,现在看来并不难。象这件没有事实依据的案子,你们怎么能盲目立案!”承办的法官说:“这件案子本来我们不打算立案。诉申状放在桌子上,不知是谁将它寄到法院去,就这样立案了。”说来可笑:在打官司难的年代里,不打算立案的案子却能轻易立案!这里面有些不便公开的细节,一句话:腐败。
        我对厂长说:“事实总归是事实。我亲自去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因为摆事实、讲道理,我们始终占上风;案子没有当庭宣判,时隔好久尚不见判决书。通过许多迹象我觉察到:本是很简单的案子、由于某些人的动作,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此后,陈厂长一直等待判决的书面结果,我以人大代表身份多次找县人民法院院长,要求维护公民名誉、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然而,判决书竟然长达4年时间未送达当事人。
        在1989年的县11届人代会第3次会议期间,我找到县人民法院院长,询问金项链事件一案判决结果;法院院长果断回答:“此案子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由于对方事实依据不足,贩诉。判决书早就发出。为何没送到,我去查一查。”
        有人认为换届选举后,我不一定再当上代表,不是代表就很难监督法院工作。1990年县人大换届选举,我第三次当选。在县12届人代会第1次会议期间,我再次去找这位法院院长。他们没想到我又当选人大代表,说:“我已督促他们尽快将判决书送出去,怎么还没收到?”作为人大代表要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选民负责。早就发出的判决书,难道允许其迟迟送到当事人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陈厂长因一直没收到判决书,很不满意。一晃又是一年,判决书仍然没有送达当事人。
        在1991年县第12届人大2次会议期间,我又去找这位人民法院院长。法院院长还是这样回答:“回去查一查,叫他们立即送达当事人。”在1992年的县12届人大3次会议期间,我当然还要反映此事。我对这位法院院长严肃地指出:“1991年7届全国人大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为什么4年时间,还未收到判决书?”听我这么一说,他有点不好意思:“回去后,我亲自督办,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可能是他没去督办、或许是督办不力,人代会闭会后判决书仍然未送达当事人。
        1992年10月,县人大组织代表评议“公检法”,据说是宁波市在象山搞评议试点。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接到县人大通知后我认真地准备评议的发言材料。为使代表的评议发言有说服力,县人大在评议会前对一些重大的事例仔细核实。对于我准备在会上要发言的石浦酒厂的金项链事件判决书有否送达,派专人赴石浦法庭调查核实。
        1992年10月20日,象山县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会议在象山供销大厦顶楼会议室召开。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项秉炎主任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人大有关领导、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及兄弟县区的有关领导。浙江省电视台、宁波市电视台等均派人现场拍摄。因为这是评议“公检法”的试点,各级领导格外重视。
        评议会上,我陈述石浦酒厂的金项链事件;指出作为人大代表,多次向象山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反映此事,但法院就是不依法办事,长达4年多时间判决书还未送达当事人。
        会场中,每位代表和领导认真地听取我的发言;当说到“长达4年多时间判决书还未送达当事人”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章财德主任补充发言:“经核实,史其凯代表所说符合事实。在这次评议会前,县人大就此事专程去石浦法庭核实。这份判决书,至今还放在抽屉里。”
        章主任说到这里,市人大常委会项秉炎主任拍案而起:“你们象山法院的工作怎么搞的?从美国走路到石浦、也不要4年时间。对这件事,要好好反省!”项秉炎主任说这番话时,火气很大。
        代表发言后,县人民法院院长作工作情况汇报。会后人大常委会打印了汇报材料,在此摘录部分章节:
        “在贯彻法律法规,坚持严肃执法方面的问题。通过严格的查案活动,发现未能严格按程序法办事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有些案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立案,立案审批手续不全,有些该立案的未能立案,群众反映告状无门,当然有些案件情况确实比较复杂。还有个别不该立案的却立了案,群众反映系人情案、关系案,影响不好。另外由于案多人少,责任心不强等多方面原因,审限超过六个月未能办结的案件有34件。还有一些笔录及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诉讼主体遗漏造成原因重审。送达不及时也造成一些人为的失误,如石浦酒厂的金项链一案,由于承办人交接不清,早在几年前已确定了结案的案件,由于法律文书忘记了送达,一拖就是三、四年之久,到这次征求意见中才发现。”
难道是“到这次征求意见中才发现”的吗?这4年中我与法院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的交涉了好多次,每次去找他都是反映法律文书未送达事宜,难道他健忘吗?
        这并不是“人为的失误”,更不是“承办人交接不清。”4年中承办人始终没有调换过石浦法庭,这是他们藐视法律的表现!
        评议会议后,这份沉睡在抽屉里4年的判决书终于送达当事人。那么为什么对方败诉后,在长达4年多时间判决书不送达?有人告诉我:法院经办人收了败诉方的好处,没帮他办成事没法交代。我没证据,不下这结论。如果不是这次评议“公检法”活动,送达的时间还要延长。历史上有“诸葛亮借东风”典故,我们应借评议公检法的东风,促使公检法工作迈向法制化的轨道。
        作为一位人大代表,能为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履行自己的职责,沉睡4年的事有了结果,我的心里也就踏实了。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5 08:39 编辑 ]
陈老大 发表于 2009-10-5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篇小说做个记号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6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一而再,再而三




        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早就下文落实国营农场职工的户粮政策,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落实石浦柑桔场干部职工的户粮政策、却要化费几年时间,更没有想到为摘掉干部职工“场员户口”帽子、却要人大代表在3次人代会上连续提3次议案。这用“一而再、再而三”来表述这一议案,真可谓恰如其分。难道真的是这么难吗?其实不然。不是没有政策、不是不能解决,而是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用“心”去解决。
        1990年,象山县人大换届选举。石浦柑桔场属国营农场,选举委员会将其从以往的农村选区划入国营企事业单位选区。在这一选区中,我又当选为县第12届人大代表。按惯例在人代会召开前我到柑桔场征求选民意见。石浦柑桔场创建于50年代初,职工有招工的、农技校毕业分配的、知识青年下放的等。他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1985年户籍普查时,石浦派出所户籍警认为农场职工既不同于农村农民、又不同于城镇居民,既不是农业户口、又不能按居民户管理,便划为“场员户口”;从此命运发生了变化。
        在那个年代,单位招工必须招吃商品粮的居民户子女,“场员户口”就不能安排招工;就连远离石浦、户籍属定山管辖的狮子山桔场,招到一批子女因属“场员户口”,定山派出所不准他们迁入。谁都不会想到:地属浙江省重镇石浦的国营农场子女,连地属农村的狮子山桔场也进不去!有职工调到西周镇一家企业,也因“场员户口”而不准迁入。在那个年代,居民凭票证购买粮、油、糖、煤、布、肉等物资;柑桔场职工因“场员户口”而改变了原有的待遇。他们听说人大代表来征求选民意见,纷纷诉说:“场员户口”把我们变成二等公民!同样是国营企业职工,难道我们是小老婆生的、另眼看待!
        我已当了两届人大代表,听到选民们如此强烈的反映还是首次。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使我坐不住,征求意见回来立即去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农场职工户粮有关政策。据了解,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非常关心国营农场干部职工的户籍问题,为落实他们的户籍,都发出过文件,要求按非农业人口户籍管理。
        人民代表有义务向政府部门反映选民的合理要求。在象山县12届人代会1次会议期间,我递交了《要求兑现国营农场干部、职工户籍政策》议案。原本以为这件事很容易办成,可是催促了几次未见音讯。10月初收到县公安局浙象公函(90)19号《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5号意见的复函》。复函日期:1990年9月28日,复函中写道:“对此意见,我局曾会同粮食局到石浦进行调查。石浦柑桔场的户籍基本上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居民户,二是定销户,三是农业户。根据该情况,我们已要求石浦柑桔场将三种户籍情况分别造册、上报。并再次进行核实,后提交县‘农转非’联合办公室会议讨论。”
        我当即与柑桔场及县林业特产局联系。柑桔场负责人说,他们已将户籍分类情况造册上报给县林特局;县林特局负责人告诉我:“在公安局给你们的复函前,我局已为此事专题给县府报告,并抄送给县公安局。”过了两天,收到县林特局寄来的象林(90)135号《关于要求解决县石浦柑桔部分职工家属子女户籍管理的报告》,发文日期:1990年9月27日。呈给县府的报告有两页,附石浦柑桔场部分职工和子女户籍情况表共8页,报告全文如下:
                                               
                                                     象山县林业特产局文件
                                                       象林(90)135号

                                 关于要求解决县石浦柑桔场部分职工家属子女户籍管理的报告
县府:
        我局下属单位县石浦柑桔场建于五十年代,全民企业性质,现有职工153人,经营柑桔面积400余亩。
        自八二年以来,该场的户籍管理较为复杂,经核实有100户173人按不同户籍管理,其中场员户口130人,农业定销户11人,农业户32人;按粮食供应分,商品粮123人,定销粮44人,议价粮1人;按人员性质分,职工94人(其中知青39人),家属28人,子女51人。鉴于目前户籍管理状况,对今后职工子女招工等带来一系列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同志的后顾之忧,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7)36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国营企事业农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国营企事业农场的干部和工人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他们及其户粮在场的配偶,子女,根据我省国营农场的实际状况,不论是吃自产粮、定销粮或商品粮的,都按非农业人口户籍管理……”。为此,我们要求县府按浙政(1987)36号文件精神,改变县石浦柑桔场目前户籍管理状况,并统一按非农业人口户籍管理。
        报告当否,请示复。
        附:县石浦柑桔场部分职工和子女户籍情况
                                                                                                   象山县农林特产局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报:县农经委、县计委
抄送:县公安局、粮食局、石浦粮管所

        之所以将县林特局给县府的报告全文刊登,是告诉读者县石浦柑桔场的主管局已将石浦柑桔场职工的户籍现状、粮食供应现状、人员性质等,均分类作了统计,并附上详细情况表,同时也阐述了要求按非农业人口管理的充分政策依据。
        公安局是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决定这一政策的落实的权力在县人民政府。县林特局派专人将此报告呈给有关部门。
        又过去了一年,迎来象山县第12届人代会2次会议的召开。因为石浦柑桔场干部职工及子女的户籍问题未得到解决,我们递交了《再次要求兑现国营农场干部、职工户籍政策》的议案。我主动与人大、计委、公安局等部门联系,并利用各种机会反映桔场职工的呼声。在县人大组织的一次征求人大代表对政法工作的座谈会上,我陈述了石浦柑桔场职工户籍的问题。当时在场听取代表意见的公安局主要领导说:“我们没见到过县林特局的报告。”我说:“县林特局领导告诉我,他们派人将此报告及名册送给公安局。”这位负责人说:“回去查一查。”
        一直等到9月下旬,才收到县公安局象公函(91)8号《关于县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11号意见的复函》。复函中说:“对石浦柑桔场职工的户籍问题,去年部分人民代表就曾提出过类似意见。当时我局与县粮食局商量后,曾复函要求石浦柑桔场将该场目前存在的居民户、定销户、农业户三种户籍情况分别造册上报,以便调查核实,研究处理。但以后一直未见信息。直至今年县人大将各位代表的意见转来我局,才知县林业局已于去年将《关于要求解决县石浦柑桔场部分职工家属子女户籍管理的报告》上报。由于近二、三个月中,我局一直全力以赴开展‘严打’斗争,因此未能及时予以回复。我们计划在今年年底前会同粮食部门对该场人员户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按照有关政策,作出相应的处理。至时我们再把处理情况向各位代表作回复,谨请各位代表谅解。”
        “谨请各位代表谅解”,工作忙可谅解,但林特局派人送往公安局的报告事隔一年还未见到过,这恐怕不是工作忙的原因吧?局级呈上的报告过去一年还没见到过,可想而知、那老百姓的上访信件要等多少年才能见到?!
         年复一年,转眼间1992年象山县12届人代会3次会议召开。或许是他们真的工作忙、抽不出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而柑桔场职工子女又长了两岁,他们招工的命运正等着户口簿上 “场员户口” 4个大字的撤销。当我在人代会前去征求选民意见、看到选民们失望的表情,心里象刀割似难受。有的职工说:“你们代表提了都没用,看来解决不了!”有的干脆说:“你们代表没啥用呀!”
        选民们寄希望于代表,是对代表的信任、对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的期望。他们认为只有人大这个权力机构才能监督政府部门;如果在人大的监督下都解决不了,那就无望了。选民们盼望的是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石浦柑桔场职工户籍政策能否落实,关系到党的知识青年下放政策、党的爱民政策能否落实。
        人民代表顾名思义就要代表人民的利益。我是一位下放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的老知青,与桔场的知青同命相连,深深理解他们的心情。在县12届人代会3次会议中,郑重地落写出《第三次要求兑现国营农场干部、职工户籍政策》议案。为了桔场的职工、知青及他们后代的命运,我以下放黑龙江十年磨成的一股韧劲一次次找县人大、并写信给宁波市人大,要求他们做好监督工作,尽快落实柑桔场职工户籍政策。
工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8月初收到象山县公安局象公函(1992)3号《关于县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号意见的复函》,将胡志宏等121人的“场员户口”,恢复为非农业户口管理。其内容如下:
        “石浦柑桔场职工、家属的户口管理问题,各位代表在90年和91年都曾提出过意见。我局于91年底会同粮食部门在对该职工家属的户口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政策,已于92年6月下发象公安(1992)54号文件,决定:取消石浦柑桔场吃商品粮的胡志宏等121人的场员户口,恢复为非农业户口管理。由于工作繁忙和主管领导去外地培训,此事的处理拖延了一定时间,尚请各位代表谅解。”复函还专门写了一句:“此事现已办理完毕。”
        8月初收到复函,是否象复函中说的“此事现已办理完毕”?县人大安排在10月20日组织代表评议县“公检法”部门近几年来的工作。在评议前,我再次去石浦柑桔场了解户籍落实情况。选民们反映仍旧是原先的“场员户口”,还未纠正过来。
        是日,县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会议在供销大厦顶楼会议室召开。正要踏入电梯时碰到县公安局几位领导,我脱口而出:“石浦柑桔场职工的户口簿怎么还未纠正过来?”一位分管领导说:“3天内保证办妥。今天的评议会,你不用再提这件事吧!”我心里想,难道这是真的?果然,评议会后两天时间,柑桔场职工高高兴兴地领到新的居民户口簿。
        换一本证用不着两天时间,国营农场干部职工户籍政策的落实却要历时3年时间,而他们不能享受居民户待遇的日子何至3年呀!如果没有人大代表一而再、再而三地写议案,也许再过3年此事还不能办妥。如果没有这次人大评议“公检法”的活动,恐怕不可能在两天里就办妥新的户口簿。
        政府职能机关的效能如何,需要一个监督机构去管管。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机关,象这件不难办的事情,如果人大监督力度足点,早就可以解决了。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6 08:21 编辑 ]
秋蚕的丝 发表于 2009-10-6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细阅,伤感中……
继续关注史老的酸甜苦辣之《路》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较   劲





        随着大马力钢质渔轮不断增加和远洋捕捞业的兴起,石浦水产品在外埠的名气越来越大,全国各地前来采购水产品的经销户越来越多。当时刮起一股公路设卡风,随意地在公路拦车、收费,美其名曰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石浦镇个别官办企业也不放过这一机会,在镇出口处五爱段公路旁设立水产品检查站。
        因乱收费现象较为普遍,国务院下文三令五申不准在公路设卡乱收费。对于确实需要设立的四自公路收费站,明确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五爱水产品收费站的设立,不要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就连县府也没同意,县府和工商部门多次要求关闭此站;但他们仍然坚持一天24小时收费。群众对此反响强烈,企业、经销户、部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很气愤,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此情况。
        我深入企业、经销户调查,去收费站实地明察暗访,觉得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检查收费站美其名是为财税所代收税、顺便收些管理费,其实代收税只是借口,一年来也收不了几笔。据有的经销户反映:一年中只收钱,没给他们开过一张税票。检查站收的管理费,开的却是某企业自备收据。一车水产品付管理费600至800元,如果经销户讲明不要收据,那末只付300元或400元马上放行。
        一年来,检查站有帐可查的管理费收入只有100多万元;而内行人反映:实际收到的管理费是帐面的数倍。那末,这么多的帐外钱流到哪儿去了?这个检查站实际上是腐败的温室。随着调查的深入、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多,我越发气愤。象这样的检查站再设下去,群众怨声会越来越大、引起社会反响,设卡乱收费直接损害了石浦改革开放大好形象、给政府和人民脸上抹黑。
        有位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时说,他的一位亲戚原来在石浦做水产品生意,由于五爱检查站乱收费,气得他再也不来石浦而改道舟山拉鱼货了。大家常说鱼多了卖不出去怎么办,盯着五爱检查站一年一百多万元的收入、而断送石浦经济发展的大好前程。于是,代表们推荐我执笔写个议案,并认为落实这议案难度较大。
        有的政协委员告诉我,他们已经写过此类提案,此站不但未关,违法收费现象却逾发严重;有的政协委员好心劝我还是不用写,写了这个议案你会有麻烦的。我意识到写这议案的压力很大,但为民代言是人大代表的应尽职责,对这种破坏石浦改革开放的怪现象,人大代表不说,谁说?
        1997年象山县第13届人大5次会议期间,我执笔起草了《石浦五爱水产品检查站应撤销》议案。当郑重其事地递交这一议案时有种预感:有的领导会干忧。果然,大会议案截止日期是我递交议案那天下午4时30分。我中午饭前将议案交到石浦代表团,镇政府一负责人看后急坏了,立即电话告诉另一位领导。他们认为我有一股韧劲、是爱较劲的代表:凡是递上去的议案,总会想方设法使它落实。这对他们生财之道是致命一击。
        当政协委员写这一提案时,他们以增加地方收入为由敷衍过去;而对于我恐怕难敷衍过去。离议案截止日期只剩半天时间,该领导顾不上吃午饭立即来到宾馆、动员我撤回议案,理由是撤了检查站一年要减少收入100多万元。
        我的理由非常充分:“省人民政府未批准设卡收费是非法的,非撤销不可!为了100多万元,损坏了改革开放的大好形象不值得!开放的石浦的形象这一无形资产,何止值一百万、一千万、一个亿、可以说无法用金钱来估价!”我直截了当地对他说:“据反映,检查站这些收入成为镇政府的小金库,主要用于招待费之类的开支;而且该检查站收来的好大金额落入个人腰包,老百姓对此反映非常强烈。”
       我的态度很坚决:“写这个议案不是我一个人的决定,10多位代表共同签名的。我们代表广大人民的心声!”我还说:“我们写这一议案,并不是与你们过不去,而是使你们不犯错误。台州个别地区由于乱设卡乱收费,有的领导被撤职。你们不致于因这一错误而罢官吧!不值得。”
        午饭后,我把个别领导要求撤回议案的意思传达给代表们。大家的态度很坚决:撤销水产品检查站的议案坚决不取回!为使议案能落实,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后我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得到县人大和县府领导的重视。
         1997年3月24日是县人大13届5次会议的议案交办日,县长王仁洲在议案上批复,并印发象政办(1997)33号文件《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水产品检查或收费站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精神,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秩序,搞活流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经县府研究,你镇政府及石浦水产城等有关单位,不得在公路上设立水产品检查站或收费点。”
        3月25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立即电话告诉我这一消息。没想到县府领导对此议案这么重视,在议案交办的当天就办妥议案,这也是我当代表以来所写议案中办结最快的一次。隔日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寄来的象政办(1997)33号文件的复印件,我立即复印数份分发给有关企业和水产品经销户:一来告诉他们县人大、县政府重视代表意见,办事效率高;二来他们知道后,对五爱水产品检查站乱设点乱收费现象进行监督。
        然而,议案的真正落实有个过程。固定收费站关闭后,金钱思想作怪的人动脑筋设置流动收费点,骑着摩托车仍然一天24小时在公路上拦车收费。我把此情况及时向新上任的杨继光镇长反映,他很重视。在群众配合下,查获了几次拦路收费事实。如果不扭转某企业领导们思想问题,靠突击检查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路乱收费问题。为此,我向县人大代表工委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县人大代表工委多次将代表反映的情况反馈给石浦镇有关单位,要他们认真执行县府的决定。
        为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议案,6月9日县人大组织部分代表视察水产品管理站。汇报会上某负责人说:“自3月24日县府文件下达后,我们不折不扣地执行,立即关闭水产品检查站,也不存在流动收费点现象。”他还拍着胸脯说:“绝无流动收费现象,如果谁拿出确凿证据,就奖励他两万元钱。”其意思是人大代表冤枉了他们。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当我把摩托车牌照号码、骑摩托车人的长相说了,群众指认就是原来检查站的这批人;我拿出外地一水产品经销企业负责人揭露乱收费的证明材料,读了一经销户的电话号码、如不信可立即拨通,他愿在电话里当场作证。
        这些有力证据,使他不得不认错。几位代表说:“你刚才说过,谁拿出确凿证据,就奖给谁两万元。这下,你可要奖给老史两万元呀!”他低下头不语。我说:“不要一分钱的奖励。只要你们承认错误,从今天起立即改正就可以。”
       这件议案的落实,代表付出心血,也凝聚着县人大、县政府、镇政府各级领导的心血。如果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这么抓实,我们的政府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从6月9日开始,五爱水产品检查站在公路上拦车乱收费的现象才真正停止。制止了这起乱收费现象群众高兴,某些人却想法多多。我也顾不得那么多,要给我穿小鞋,也随他们!
        较劲不仅是个人性格所定,而是斗争的手段和方法,也是被社会的矛盾逼出来的!在某些领导缺乏法律意识而主观武断的社会中,要想坚持正义不较劲是不会成功的!为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贡献,就要敢于同错误的做法和歪风邪气较较劲。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7 08:20 编辑 ]
海之骄子 发表于 2009-10-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感慨...
茶茶 发表于 2009-10-7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直的人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遗址保护





        不少象山人知道有个塔山遗址,但保护遗址有何重要意义,知道的人恐怕不多。
        1991年,全国政协委员毛翼虎先生就象山塔山遗址保护问题,在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递交编号为第0248号提案。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801号对该提案作出答复:
        “象山塔山史前文化遗址的发现与发掘,体现了我国考古工作的新成就,对研究江南地区史前文化乃至中国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塔山史前文化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加以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批文阐明象山史前文化遗址的重要意义。专家们经过几年的研究,通过对塔山下层墓地的分析,提出“塔山文化”的命名,认为这是在河姆渡文化和马家浜文化传统上形成的、分布于宁绍平原的一支独立的考古学文化。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塔山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塔山遗址的保护范围近2万平方米,第1、2期发掘面积仅600平方米,大量的研究工作有待后人去做。因为它对研究江南地区史前文化乃至中国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塔山遗址的存在非同寻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在塔山遗址保护范围内搞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控制地带搞建设工程,也要履行审批程序。  
        可是有的领导因法律观念淡薄,在作某些决定时没按法律程序办。如在塔山遗址周边搞建设未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擅自批准一些项目建设,既破坏遗址周边风貌环境,亦使遗址保护工作留下后遗症。更有甚者,随心所欲地在其保护范围内搞建设。
        1999年下半年,当得知城建部门着手将塔山路往东延伸、将破坏塔山遗址保护范围近一半面积的消息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文物工作者,挺身而出为保护塔山史前文化遗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作出自己的努力。我向城建部门负责人讲明保护塔山遗址的重要性、及在遗址内搞建设的法律程序,但无济于事。
        11月21日,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长达1000字的《关于塔山路东段目前不能急于延伸的建议》。县人大领导阅后非常重视, 11月23日在第13期《代表反映》全文刊登,发至县委、县府有关领导和县城乡建委、县文化局。11月24日,董也琴副县长通知县城乡建委有关领导和我,一起去塔山遗址实地察看。
        我向县城乡建委某副主任讲述保护塔山遗址重要性,指出从福利院至塔山坡地、平坦地的间距只有30多米,建设24米宽的道路将覆盖遗址保护范围近一半的面积;而这项建设工程未履行法律程序的审批手续,是不合法的。该副主任振振有词:“我们建这条路,是依法办事的。这条路的动建,经过县长办公会议的批准,所以我们造路是有依据的。”怎么能将县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说成是依法办事?因为他没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不懂法律是如何保护文保单位的。
        我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背给他听。他恍然一悟:“你原先是啤酒厂厂长,怎么知道这么多道理?怎么这条路你也要管!”站在我身边的县府办张敏副主任说:“他是文物办的副主任,他当然知道这些道理。”董也琴副县长语重心长地对该副主任说:“塔山遗址的保护非常重要。我们经济发展了,今后在这儿建个遗址公园,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你们将它破坏掉,今后要后悔的!”
我又找了金俊杰县长,讲述保护塔山遗址的重要性以及《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县政府无权批准在省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搞建设工程。金县长态度明朗:“既然法律有这么规定,就照法律规定办。”
        浙江省文物局对塔山遗址的保护非常重视,该局吴处长和省考古研究所刘教授得知塔山遗址要建公路消息后,立即专程来象山督查。吴处长说:“塔山遗址必须按原样保护,不能损坏。塔山遗址的地形地貌不能变。塔山路没必要再延伸。”刘教授说:“经过两次发掘,这个遗址比较重要。因靠近县城,可利用起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今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还可以继续发掘。可在遗址上种花草。已种的深根系树木,只能自生自灭,不能再种。绝对不能建水泥路。”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擅自延伸塔山路的事就搁下来;但事情并没有完结。
        2002年10月17日上午9点多钟,我突然接到电话通知,即去县建设局5楼会议室开会。奔到会议室一看,满满一屋子人已在开会。坐下片刻仔细一听,正在讨论塔山路东段道路延伸的有关细节问题。我询问身边的人员,这涉及到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搞建设的重要会议,为什么会议开到一半、中途临时通知我们文物部门参加?这位同志解释:今天会议是发展计划局主持召开,他们不了解情况。参加会议的同志提出必须请文物部门参加,所以临时电话通知你们赶来开会。
        等到与会者发言得差不多时,轮到我说话:“今天的会议开得有点早。首先,塔山路能否延伸、如何延伸,不是你们到会的人能决定的;县长、市长也不能决定。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搞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的同意。还未履行审批程序,尚未批准建这条路,也没有立项,怎么先讨论起这条路如何如何建、而且连工程预算都编出来了。所以说,今天的会开得过早。”
       借此机会,我向与会者宣传保护塔山遗址的重要意义,并将国家文物局评价塔山遗址的内容背给大家听。我接着说:“我们象山人以塔山遗址而感自豪。我们有责任保护好塔山遗址。你们说塔山小区建成后,为住户出行方便要建路。请问是先有塔山遗址,还是先有塔山小区?塔山小区刚刚在建,在建设前你们未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擅自搞建设方案,带来许多后遗症。这个责任不在文物部门。就象今天这么重要的会议,临时才通知我们参加。到时候会议纪要写道:一致同意塔山路向东延伸。我是没有同意塔山路东段延伸。请在场的同志为我证明。如果你们硬要说文物部门也同意,我要抗议。”
        我接着说:“由于留下后遗症,为使塔山小区的居民往西出行方便,我们也曾向县人大、县府主要领导汇报,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报批简易路方案。简易路宽度不能超过8米,不浇水泥,既有利于今后对遗址的发掘,也方便居民出行。福利院和塔山小区北面是山,居住人口稀人流不多,况且南面有条靖南大道,没必要建24米宽的水泥路。24米宽的水泥路方案,绝对批不准。”最后我重复一遍:“我没同意你们建24米宽水泥路方案。不要在会议纪要中把我们也同意写进去。就是简易路方案也要履行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这番话打动了与会领导和专家,最后搞出简易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2月14日,我单位收到县建设局《关于要求建设塔山路东延伸工程的请示》,内容为建8米宽沥青路的方案。12月15日,我冒雨赶到省文物局汇报此方案。
        省文物局态度很明朗:10月28日全国人大9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刚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按《文物保护法》,在塔山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路“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所以要我转告诉县里:由县人民政府将简易路的方案报告省人民政府,抄报省文物局;他们收文后按法律程序征求国家文物局的意见,在未批准前不得施工。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写得好:“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塔山遗址这一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一位文物工作者,我理应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历经5年的法律程序,塔山路部分拓宽方案得到国家文物局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07年底,省考古研究所按规定进行第3期发掘。2008年按批准要求,进行部分路面拓宽。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8 08:31 编辑 ]
秋蚕的丝 发表于 2009-10-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学习了《文物保护法》“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9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古镇保护





        我的家乡古镇渔港石浦历史悠久,港湾锚地是大自然赋予的宝地,早在汉代就被人们认识与利用;滨海型传统历史街区的山城、建筑风貌典型独特;明代设千户所,遗存的城墙、烽火台、炮台、石刻、灯塔、庙宇等,对研究中国海防与渔文化发展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1991年10月7日,石浦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首批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之一。然而,由于古镇保护规划的滞后,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加快,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先辈留下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是石浦历史的见证物。文物古迹一旦遭破坏不可再生。作为土生土长的石浦人,我深觉古镇的魅力所在,看到古镇遭破坏,心痛!历史的文明,决不能在我们这代留下遗憾!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9届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法规,保护古镇的机会到啦!我认真学习《条例》,体会到要做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首当其冲的工作是编制保护规划;没有保护规划,谈何保护呀!
        2000年初,象山县第14届人大3次会议召开。对照《条例》,针对石浦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由我执笔起草、递交了《关于要重视石浦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议案。
        6月1日,分管文教和兼任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副县长董也琴召开议案落实会议。县府办、人大教科文工委、政协文史办、文化局、财政局、城乡建委、旅游局、石浦镇政府、县房管处、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在县府会议室专题研究、落实石浦古镇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我以议案领衔者和县文物办副主任双重身份,参加会议。
        董也琴副县长听取了议案落实情况汇报,提出:“石浦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一定要在7月底前定稿。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共同制订好保护规划。”总体保护规划委托宁波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她还就做好石浦城隍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代表们反映的城隍庙内木结构老房子长期住人生火,隐患较大。为确保文保单位的安全,居住在城隍庙内的11户居民要尽快搬迁。房管部门要落实搬迁的房源。搬迁的补助经费,由石浦镇政府、城隍庙文保组、县财政各拿出1万元。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做好搬迁工作。”
        城隍庙11户住户搬迁工作谈何容易,他们由房管所安排租住已有40余年,房源落实是最棘手事。城隍庙业余文保组的老同志四处奔走,动员租住房管所管辖公房而空置多年的房户腾出房子,在搬迁费用上给予补贴,终于安置了4户人家;剩下的7户要石浦房管所腾出房子。在与石浦房管所的几次接触中,知道他们也有难处。有不少空置房户宁愿每月付房费,就是不情愿将房子交出来。房管所提供给信息:中街有部分空置旧房、是40多年前石浦房管所提供给派出所使用的;但他们无能为力。
        虽然落实房源不是我的份内事,但我是一位人大代表,又是要求保护石浦历史文化名镇议案的执笔人,为尽快落实议案,得多出些力。为腾出中街旧房,我与石浦派出所和县公安局联系了几次,得到他们的支持。中街老房子不是全空着,住着派出所的老职工家属和家不在石浦的联防队员等。也许县公安局领导被人大代表在为搬迁户的房源奔走感动,局长表态尽早腾房,局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腾房,终于又腾出5户。
        剩下的两户最难办:一来房管所的房源越来越少;二来他们要求较高,如果换给地势偏高地段的旧房不接受。为此我绞尽脑汁,突然想到两套空房子——参加象山电影公司转制工作组工作时,知道电影公司石浦职工宿舍的底层有两套空着的房子,原是电影院仓库。现转制已结束,房子属国有资产办公室管。在县国资办的大力支持下,落实房源。2002年,全数完成在文物保护单位内居住了40多年的住户搬迁工作。
        保护工作是艰难的,就11户人家的搬迁要费多大的精力呀!但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是深远的!
        由于石浦城隍庙的建筑工艺精巧、保存完整,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得到升格。2005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为浙江省第5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也是石浦镇行政区域内的首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10 08:27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10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末,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如何?
        2000年7月18日,《石浦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通过专家初审;立即按申报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里提出几条补充意见。
        对照《条例》第14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也就是说,历史街区的保护要编制《详规》。编制《详规》需要一笔经费。由于编制经费没落实,《详规》的编制工作停顿下来。
        为此,在2001年县第14届人大4次会议上,我执笔起草题为《关于尽快编制石浦历史文化名镇详细保护规划的建议》;议案列为第88号议案,承办单位是县城乡建委、石浦镇人民政府。
        县城乡建委的象建综(2001)75号文件、石浦镇政府的石镇(2001)62号文件分别对议案作出答复,对编制详规的重要性均说得很好,但谁都不承担编制详规的费用,恰似是一纸空文。说到底,一些领导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经费未能落实,详规编制工作搁浅。对这样的答复函代表们当然打上“不满意”。我到有关部门连续奔走几次,经费还是落实不了。
        时间一转,到了下半年,规划部门从县城乡建委分离出来、新设置规划局。代表们“不满意”、未办结的第88号议案转到县规划局承办。因规划局刚成立,经费更难解决。规划局主动与我联系几次,经办领导和我探讨如何共同努力、解决编制规划的经费。
        编制详规的经费到底由谁承担?
        其实,《条例》第29条已明确经费支出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计划和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的维修,整治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对照《条例》,编制保护规划的经费应由县级财政解决。县规划局领导向金俊杰县长作了汇报;并将县长的意见反馈给我:编制规划经费由石浦镇政府出。我与石浦镇政府取得联系。他们认为这笔经费应该由县财政支出,因石浦镇不是独立的财政体制,与其他乡镇一样同属县财政统一管理。
        10月19日,县规划局以象规综(2001)10号文件答复第88号议案:“根据县府领导意见,请石浦镇政府积极争取早日编制石浦镇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详规。”
        一次次地奔走于政府有关部门,我常常在问自己:这个议案是由我执笔递交的,难道编制规划的钱就应该由我史其凯掏出来?可是我不是大老板,掏不出这笔钱、就得奔出这笔钱吗?有的人半开玩笑地对我说,这叫“活该”,谁叫你写议案呀!
        我是石浦人、也是石浦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理应为家乡人民服务。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信念支撑着我,一定要落实编制保护规划的经费。我闭上双目冷静思考:人大代表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决不能泄气;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要多向有关领导宣传《条例》,请他们依法办事。于是,将《条例》复印了好多份,碰到有关领导就递给他,反复阐明《条例》的主要内容。我的举动得到县府有关领导理解。
        得知金县长2002年1月5日来石浦面对面征求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意见,我非常兴奋。一定不错过这一良机,当面向县长宣传《条例》,再次呼吁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为使座谈会上的发言有说服力,我反复推敲发言内容,并于12月30日去县财政局预算科,找分管乡镇财政的陈副科长,了解石浦镇的财政体制管理情况。经核实,石浦镇从2001年1月份开始,与其他乡镇一样同属县财政统一管理;小城镇改革试点实行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那是前几年的事。
        1月5日,金俊杰县长、胡锡海主任及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赴石浦,听取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抢先发言,向与会领导宣读《条例》的有关内容,并指出去县财政局核实过石浦镇的财政体制与其他乡镇一样、同属县财政统一管理。规划编制和保护经费请县财政解决。由于我的这次发言准备充分,既有《条例》的法规作依据、又有县财政管理体制的事实摆在那里,再不落实经费还有何理?金县长当场表态:规划编制经费由县财政解决。我心里暗暗高兴:石浦历史文化名镇的详规可以编制了。
        散会后,几位随同县长来石浦的局长说:“老史,今天的会是为你开的,收获最大的是你,规划编制经费解决了。”我说:“这笔钱不是给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人人有责,我作为人大代表只是多呼吁呼吁。”
        过几天,县第14届人大5次会议召开。代表们见规划编制经费还没有眉目,心里有些不踏实。为了真正落实保护经费,由我领衔递交《关于要求将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建议》,列为第98号议案,由县财政局承办。5月3日,预算科郑勇科长到我的办公室,听取对落实98号议案的意见。我实事求是地讲,一下子将历史地段的维修、整治及规划编制经费都拨出来,不现实;但编制规划需要的经费应立即拨付,以便着手编制详规。关于历史地段和建筑物的维修、整治经费,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逐年递增。
        6月4日,县财政局以象财提(2002)140号文件答复第98号议案:“今年县财政已安排3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将此作为我县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以此来不断丰富历史文化内涵,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我县新兴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历史文化保护经费问题,我局将协同石浦镇政府及时向县政府反映,并建议在财政预算中作适当安排,专项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今后视县财政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促进我县文化事业的发展。”
       对于县财政局的答复,代表们非常满意。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11 08:45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1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县规划局立即组织详规编制,将编制工作委托给武汉华中科技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得知石浦历史街区着手编制详规的消息,我心里是喜悦与激动:这是做好保护工作的第一步,这些日子的努力,终算有结果了。
        华中科技大学师生来石浦老街调查时,我陪他们熟悉情况,讲述自己所了解的人和事,积极搜集、提供有关资料。科大何教授将详规的初稿交给我要求帮助核对,我欣然接受。在核对初稿的几夜,我久久无法入睡,累了人虽躺在床上、脑海中始终浮现出详规中的一幕幕。一天凌晨2点多,想到明代侍郎俞士吉奉朝廷之命、舟发南关桥出使日本的典故,当即起身用笔写下;上班时把南关桥地段以俞士吉出使日本为亮点、挖掘历史文化内涵的想法告诉规划局季局长,得到他的支持,当即将这段内容传真给华中科技大学何教授。
        2002年8月14日,石浦历史街区详细保护规划组织专家初评。详规再经过修改、补充,于2003年1月14日,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详规将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保护方案确定后,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的维修、整治等工作是大量的、艰巨的。保护石浦历史文化名镇是县府的职责,规划编制开了个好头;接着县府成立“石浦港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由白国璋副县长任管委会主任。
        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个新课题。《条例》第22条规定:“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文物办派出夏乃平同志配合石浦古镇的维修和整治工作。夏乃平对石浦历史街区古建筑作过多次调研,但那些修复古建筑的人员因业务水平低、素质差,对他的合理建议不予采纳,在修复的同时使历史街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石浦滨海山城古镇规模之大,在江南地区已不多见,明代洪武二十年间建造的城墙尚存,街区的格局尚为原貌,在建筑学和规划学上都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尤其是中街房屋依山建造,每户门前为石板平地,户与户间通过踏步和谐地连接起来,整条路用红石板铺成,形成富有特色的山城商贸古街。
        在街区的整治中,有的人认为将踏步改成斜坡道,利于摩托车、自行车行驶。有些人为迎合旅游的需要,追求建筑外观漂亮,改变部分建筑物的原有建筑风貌。为了对历史负责、对石浦人民负责,在原则问题上我态度明朗、决不谦让,在几次征求历史街区修复方案的会议上坚持原则的强硬发言,可能得罪了部分人。
        我想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不久,应借宣传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契机去做部分人的工作。为此,撰写一篇题为《略谈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利用》的文章,打印后复印30多份送发给有关领导。文中写道:“历史街区是人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生存地域和生存环境遗存下来的实物见证。我们研究它的历史,以客观的整治方案,还其历史原貌。决不能为了旅游开发,而刻意地改建成不同时代不同风格的建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本末倒置。我们只有摆正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历史街区的整治才能达到要求。”
        在渔港旅游管委会两年来的努力下,不能否认部分老街区通过整治、修缮得到了保护,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有的同志不懂得文物“修旧如旧”的原则,如修复瓮城没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人为刻意地搞起现代建筑。
        石浦古城墙筑于明洪武二十年(1387),那时世界上不存在电锯工艺,而修复者将一块块石料,用电锯切割成23厘米高的方整石,还用电刨将石料表面打磨光滑;修复后的瓮城块石间隙,紧密得连一角的硬币都插不进去。游客看后摇头:难道中国在六百年前有这么高超的工艺水平?以致对整个古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石浦城东路和吉城路就是明代古城墙,两侧随意建房破坏了古城墙的环境风貌;有的地段在古镇整治期间,还紧贴着古城墙建房,直接破坏了古城墙。为有效地保护好石浦明代古城墙,在2008年县16届人大2次会议期间,我递交《关于编制石浦古城墙详细保护规划的建议》。
        石浦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已迈出一大步,还有许多工作等着人们去完成。我已是退休老人,看到石浦古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保护,非常欣慰。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11 08:45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12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六、  水





        不仅仅在沙漠生活过的人、对水的重要性有深切体会,石浦人同样有很深的感受。半个世纪以来,石浦百姓饱尝缺水的苦头,同时也在与水的奋斗中成长、强壮起来。
        解放初,石浦人靠几口井取水。我的家离三湾较近,放学后就去三湾路廊边那口井挑水,其实那井只能算个小水潭,用勺一勺勺把水盛满水桶。遇到旱天,守候着岩缝流出的水,一个钟头也盛不满一桶水,干脆到路途更远的城里教场湖挑湖水吃。
        1958年北门水库建成,当时库容量只3万方;把这个数大家恐怕都不信,因为现在石浦一天的用水量就要3万方。1964年水库大坝加高,库容量增至5万方。1969年库容量30万方的文昌阁水库建成。随着工业的发展、居住人口的增加及生活方式的改变,用水量剧增,水的问题不解决,石浦经济发展不了,人民生活不能安定。
        从1984年我当选县人大代表起,一直为解决石浦人民反映最强烈的用水问题而呼吁、奔波:
        1984年,张启楣县长就如何发展石浦经济、在渔港招待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我就呼吁:只有解决水的问题,石浦经济才能发展。
        1985年,县府听取大家的意见,决定建设三家村水库。1987年,三家村水库基本建成,库容量为180万方。对于缺水的石浦来说是一个大的飞跃。但要发展工业经济,180万方差得甚远。当时石浦的生活用水,一年也要超过180万方。
        1992年的象山县第12届人大3次会议召开,我起草《关于加快石浦供水设施建设的建议》,要求从定山周岙一带引水,同时改造石浦城区管网,以减少损耗。
        象山县府办以象政办函(1992年)24号复函,提到:“通过新建改造供水设施,增加淡水资源,扩大淡水供应量。对此,包国民副县长今年7月17日在石浦召开供水问题办公会议,作了专题踏勘和论证,决定通过老管网改造和建设引水工程来解决近期淡水资源的供应。”
        由于石浦引水工程进展缓慢,1993年象山县第13届人大1次会议中代表们反响强烈,由我执笔、35名代表签名的《尽快完成石浦一期引水工程》的第14号议案递交上去。议案引起县人大、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一期引水工程进度加快。县府办于8月8日以象政办函(1993)470号文件,对14号议案复函。
        石浦一期引水工程包括利民水库的扩建、引水隧道开凿两部分。利民水库大坝加高工程计划在1994年3月前完成;输水隧道长1682米,预计在1994年12月底完工。该工程的突出问题是资金紧缺。县、镇两级政府想方设法筹集建设资金,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经过各方努力,一期引水工程终于在1995年投入使用,从黄埠大口径井中引水经输水隧道至利民水库,解决了利民水库集雨面积不足的矛盾;但是年供水能力不超过200万方,加上三家村水库180万方,石浦日供淡水维持在1万方,只够当时的生活用水,仍然是发展工业的瓶颈。
       代表们又提出通过现在的输水隧道,二期从定山周岙引水。最后县委、县府决定从大塘港引水,兴建日供水9万吨的新水厂,一期先建日供水4.5万吨工程。由于石浦供水源的重点转向大塘港水库,监督水库水质便成为代表的重点工作。
        1996年县第13届人大4次会议召开前,我们专题视察大塘港水库;由我执笔起草题为的《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大塘港库水的水质》列第4号议案,为县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4件议案之一。
        大塘港自1974年围堵以来,其功能从农用用水而转向既农田灌溉、又是生活用水主要水源,如何提高水质成为石浦人民十分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县人大代表石浦第2小组作专题视察调查。就调查的状况看,先要解决4个主要问题:
        一、自1994年实施排咸工程后,效果较好;但因安装的排咸水管道质量较差、时而破裂,无法正常工作。捣米山排咸站是主要排咸点,更换管道需17万元资金;若3个排咸站都更换管道需41万元。建议先更换捣米山的排咸管道,使排咸工作能经常进行。
        二、大塘港沿岸20多公里污染严重,首当其冲的是金石运河,石浦许多污染源随着雨水流入、经捣米山闸门再倒灌入大塘港。为尽量减少、直至杜绝金石运河污染源对大塘港的侵害,建议在石浦适当地段开挖、疏通入海河道;在进入大塘港前适当地段增设闸门,使石浦方向的污染源直接排入石浦港,以利大塘港水质的提高(请有关部门论证此方案)。
        三、在下七里排涝处建造分水堤,将新桥一带的污水直接入海,同时可扩大300亩农田。
        四、请县府在大塘港岸线一定区域划定饮用水保护区地段,禁办一切有污染的工厂,杜绝较大量污染源产生,以改善大塘港水质。请县人民政府将解决大塘港水质问题作为这届政府的当务之急,务必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
        县人大、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议案中提到的几处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分别提出治理措施。1996年4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象山县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石浦镇政府积极行动,为杜绝西岙垃圾场污水流入金石运河、倒灌入大塘港,不惜代价搬迁垃圾场。石浦的垃圾均转运往水桶岙垃圾场。这一举措说明各级政府能虚心听取代表意见,积极为民办实事。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13 07:21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9-10-13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代表们呼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大塘港水库水质时,一件严重污染事件发生了:据群众反映,1996年10月,有人投资100多万元、在水厂取水口附近建造一座大型养鸡场,厂房土建部分已建至2楼;又说此人是县政协委员、有点来头,看来要停建养鸡场难度较大。
        群众要求停建的呼声很大,如建成反对的呼声将更大、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将会增大。能建不能建?我带着问题到从法律和政策上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查阅《象山县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大塘港的自来水厂取水口一带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我眼睛一亮,下定决心进行调查。在石浦镇人大黄主席带领下,赴实地视察;县人大领导得知后,也赶来视察。经核实,此工程是10月10日动建,既没有环保部门批文、也未经土管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1996年12月30日,王仁洲县长及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来石浦征求代表意见。我将调查情况、《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群众的呼声作了详细汇报。第二天县府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当即决定停建养鸡场。我深深体会到,如果找不出法律依据,这个养鸡场很难停建。这说明法律的威力,政府能依法办事。这正是《代表法》所提到的:代表在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如果代表不去监督,养鸡场建成后损失和危害将更大。
        1997年,11号台风袭击象山半岛,海水倒灌入大塘港库区:水质恶化、氯离子含量接近海水标准,无法饮用,开展排咸工作也需较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奏效。
        1998年,县第14届人大1次会议召开,我执笔起草《请尽早作好“北水南调”可行性论证工作》议案,理由是:大塘港水除了氯离子含量高外,由于库区岸线较长、沿岸居住人口多,根除污染源难度大,不可能成为理想的饮用水;而县北部地区(包括西部)水资源相对较丰富,从长远利益来说,“北水南调”方案为上策。请县府组织专门班子,尽早作好“北水南调”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当时由于大塘港引水工程刚完工,引水工程投资5300多万元还贷已成问题,许多领导认为再搞“北水南调”工程不可能。这一建议被否决。石浦人民饮用不合格的水,怨声越来越大。我每到一处征求选民意见,听到的都是“你们连水的问题都解决不了,还当什么代表!”这些话讲得对、刺痛我的心,也增强我解决水问题的决心。是的,连老百姓最起码的要求都解决不了,还能称得上合格的人民代表吗?我下定决心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抽出一部份时间为解决石浦人民的吃水问题奔波,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我奔走县政府、县水利部门,他们的意见是引水工程债未还清,再搞“北水南调”不可能,现在只得从改善大塘港水质上下点功夫。2001年县第14届人大4次会议召开,由我执笔《建议设立大塘港综合管理协调机构》的议案和黄菊英领衔的《关于要求净化大塘港饮用水》的议案递交上去,分别编号为第54、53号议案。第54号议案写道:“鉴于大塘港库区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工业污染、农作物农药和化肥残留量的污染严重,而大塘港管理处由于职能有限,无法对大塘港进行全面管理,建议由水利、城建、防疫、环保、计划及周边乡镇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协调机构,定期检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改善大塘港水质。”
        这两件议案递交后,一直没有消息;办理议案最后日期6月30日过后,还是一点动静都没有。期间,黄菊英主席问我递上去的议案怎么没有回音。我及时向县人大代表工委反映,代表工委也催促承办单位、还是没有结果。
        10月10日,县人大举行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把未办议案的承办单位和未办议案的领衔人召集在一起,县府领导也到场听取大家对议案承办的意见。此前,县府几次说很忙、安排不出时间,现在人大采取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这办法还灵,所有该到的人都来了。
        县人大代表工委章军副主任将未办的议案报了一遍,常务副县长胡剑辉批评有关承办单位,应该把代表的议案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件重要工作去抓,不允许拖着不办。我也不客气地说:“这是汇集广大选民的意见、作了深入调查研究写的议案,为的是推进政府工作。代表议案的办理是人大工作和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特殊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办结,怎么能拖着不办呢?特别是县府办公室,理应带头办结议案,为什么长时间把我们的两件议案压在抽屉里呢?”可能我的这番话、会刺痛到某些领导的心、给我小鞋穿;也顾不得那么多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应理直气壮地指出。
        10月29日,由县府办一位副主任带队,县水利局泮副局长、县环保局钱副局长、县人大代表工委章副主任等就落实53、54号议案,在石浦镇政府会议室征求代表意见;这也是县人大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后,县府办虚心听取代表意见的实际行为。虽然这一天来得迟了点、按人大的要求迟了几个月,但那次座谈会还是开得成功的,与会领导态度较诚恳。大家分析了大塘港存在的问题,一致认为靠治理大塘港达到合格的水有难度,认识统一到从境外引进优质水。
        环保局钱副局长通报了大塘港水质情况:“取水口达到4类水标准,主要超标为氮、磷,为中度富营养化。上游各乡镇的生活污染,年污水50万吨,COD含量达150吨。大塘港两岸工业污染占5%,生活污染占25%,兽禽、水产养殖污染占40%,农业污染占30%。农药流失量达85%以上,化肥流失量达60%以上。大塘港作为饮用水资源,不是长远之策。”
        11月6日,县府办公室以象政办函(2001)17号文件对第53、54号议案合在一起作复函,提出三条处理意见,其中第三条为:“要改善石浦人民的吃水、提高水质,我们认为根本措施是从境外引水。”
        县府办的答复,明确石浦吃水问题的解决是从境外引水。为此,我以17号答复件为依据,又开始奔跑县人大、县政府,要求“北水南调”。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14 0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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