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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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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8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94、小区套房成“学堂” 非法办学遭取缔

   100多平方米的居室被分成几间教室,就成了“暑期培训中心”。近日,温州鹿城工商分局联合有关部门取缔了这个非法办学场所。

  今年6月份,有居民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某小区2幢一楼某室内存在一个非法办学的场所。接报后,工商分局联合当地教育、税务、民政及街道等相关单位,赶往这个小区进行查处。

  检查发现,在这个100多平方米的居室内有3个教室、一些学生以及一套多媒体投影仪,在一个小房间内还有供学生休息的数张双人床。执法人员还发现书桌上有一些未填写的奖状,奖状的落款盖有某少儿培训机构的印章。

  据了解,当事人以托管为名,对学生开展文化课补习。当天,相关部门已责令其停止非法办学,并向场所负责人方某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当地工商所所长李晖告诉记者,这样的教学点不仅缺乏相关的培训资质,而且在教学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为了降低成本,非法教学点往往聘用没有教师资质的人来给学生上课,教学质量没有保证;一些非法教学点设置在偏僻之处或者居民家中,这些地方往往安全隐患比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李晖解释说。

  工商管理机关提醒:暑期到了,家长应尽量为孩子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教学机构,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95、供电所电工触电身亡 加工厂老板酌情赔偿

  供电的变压器被雷电击坏,用户叫负责本片域的供电所电工去修复,不料电工在修理时触电身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死者与用户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要求用户赔偿29万余元。7月 3日,台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这起争议颇大的案件终于一槌定音。
  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王林村的赵某在村里办了个工艺品加工厂。2006年9月1日,为赵某加工厂等用户供电的变压器被雷电击坏,造成工厂停电。第二天,赵某去找住在同村的供电所电工蔡某,要求他帮助修复变压器。

  “他是北城供电营业所的职工,分管我村的抄表、收费、检修工作。由于工作上经常接触,所以我就直接去找他帮助修复。”这是事后赵某在法庭上对这事的解释。

  同年9月5日早上6时许,蔡某穿着防电服,带着一把作业用的4米长竹梯来到赵某的加工厂,架好梯子,爬上去修理变压器。但谁也没有想到,半小时后,蔡某竟因触电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就召集区供电局、赵某和蔡某家属三方坐下来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区供电局对死者家属予以经济补偿9.3万元,死者家属另外可得人身意外险8万元,赵某负责赔偿5.5万元。但各方均未在该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蔡某家属在收到区供电局和保险公司的17万余元款项后,出具了一张“放弃对供电部门的诉讼权”的承诺书。赵某也及时拿出了5万元赔给蔡某家属。

  事情过去了近一年时间,蔡某家属的心里一直存有疙瘩,认为那天是赵某个人叫蔡某帮忙去修理变压器的,这是导致蔡某触电身亡的根本原因,蔡某并不是因公死亡,他与赵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赵某应该对蔡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于是,2007年8月底,蔡某家属将赵某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

  在法庭上,赵某辩称,变压器被雷电击坏后,他已及时向辖区的电力管理部门反映,并缴纳了手续费,他和电力管理部门之间系供用电合同关系。蔡某是电力部门的职工,修理变压器系职务行为,原告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或电力部门主张权利。而且,原、被告之间早就达成了赔偿协议,赔款已一次性了结。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虽然是直接找蔡某要求修理变压器的,但蔡某是在工艺品加工厂外修理变压器时触电身亡的,他的行为并不受被告的控制和监督,双方之间未形成从属关系,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事实。据此,双方并非雇佣关系。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于蔡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酌情由被告分担民事责任的做法并无不当,调解协议书确定的5.5万元赔偿合理合法。双方虽未在协议书上签名,但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万元,该协议书应属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含已支付的5万元)。

  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台州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96、小小病毒一口吞了20万元

    上海某软件公司程序员浦某在参与公司软件程序编写过程中,恶意添加病毒,导致使用该软件的用户的电脑文件被自动删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被一审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浦某上诉称,其为给自己计算机杀毒才编写相关代码植入两款软件,因忘记删除而造成损失,但该损失可以弥补,原审量刑过重。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浦加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中,浦某参与公司两款软件的编程工作,在其中一款算量软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为了使算量软件在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他还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此外,浦某在另一款报表软件内也编写了类似恶意代码的函数。

  当年9月,浦某从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公司开始公开销售算量软件,并在网上提供报表软件的免费下载。不料,全国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软件后出现计算机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恶意删除的情况。公司为恢复客户电脑中被删除的数据花费20余万元,但仍有部分客户电脑数据无法恢复。

  浦某虽称自己是为了给计算机杀毒才编写相关代码植入两款软件,但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从业人员,其违背职业操守,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程序植入其所就职单位投入巨资研发的两款软件中,结果不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对该单位的产品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全社会使用范围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严重扰乱各类机关、团体、社区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依法追究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保证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浦某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97、开黑网吧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

  日前,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公安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工委决定,今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

  黑网吧,通常指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的营业场所。对黑网吧,工商、公安等部门可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若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黑网吧老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送上法庭的并非没有先例。今年2月18日下午,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经营黑网吧案。经查,自2006年7月起,瑞安人王某和吴某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山街道上埠村一出租房内设置电脑30余台,无证经营网吧。截至2008年1月23日,瑞安市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查封该网吧时,王某和吴某的经营额分别达114591元和169259元。法院认为,王某和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但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黑网吧提供服务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以及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租赁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黑网吧提供上述条件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98、盗伐树木 偷树19棵 补种19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东北塘法庭依法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刘某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

  2008年12月15日,李某、刘某等人在沪宁高速公路无锡市锡山区梅村段盗伐防护林中意杨树19棵(10年树龄)计3.9立方米。

  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刘某盗伐高速公路旁树木的行为,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时,严重破坏了高速公路路基养护,造成高速通行车辆重大安全隐患。

  为此,检察机关以破坏高速公路公共环境为由,以环境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锡山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以两人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构成犯罪为由,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旁防护林带具有防风固沙、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作用,保护防护林带,是每个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责任义务。李、刘二人实施的盗伐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且造成高速公路相关路段防护林的缺口,使路面产生横向风流,给路面高速通行车辆行车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破坏了沪宁高速公路的道路环境和行车安全,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

  法院同时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99、等了六年的终审判决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中介代理卖房但未得到房主的授权或追认,房屋买卖无效。
  

  中介将房屋转卖

  六年前,程某向房产中介苟某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售房协议,委托苟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苟某首付3万元定金,程某写下收条,双方约定余款15万元于一周内支付。

  当日,由成都蜀都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书编号为3010,并约定苟某支付完剩余房款后,程某将3010号公证书原件交付苟某。

  同年6月16日,苟某在程某未将3010号公证书原件交给他的情况下,持3010号公证书复印件到公证处,称程某交给他的3010号公证书原件遗失,要求公证处对其所持3010号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公证处同意其请求并制作4719号公证书确认。

  六天后,苟某为甲方,吴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苟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某,总价款19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

  苟某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由其负责,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苟某赔偿3.8万元。吴某依约向苟某支付了购房款。

  那年6月底,苟某持4719号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原件等材料,与吴某一同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过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了吴某,同时注销了程某的产权证。

  

  委托公证被撤销

  程某得知其房屋已过户给吴某,即向成都市司法局申请撤销4719号公证书。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程某的女友段某开会协调。

  苟某表示,程某与段某在售房过程中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程某也说过在找不到他时可将余款交给段某。因此,在段某将房屋腾空后将钥匙和电费卡交付给苟某时,苟某把余款15万元交给了段某。

  协调会上,程某承认自己收取了售房定金3万元,段某也承认收取了15万元房款,但表示并不是在程某与苟某签订委托售房协议后的一周内收到的。之后,程某向苟某出具了收到房款5万元和10万元的收条两张。

  2004年12月13日,成都市司法局作出[2004]03号不予撤销行政决定。程某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6月20日,青羊区法院判决成都市司法局撤销[2004]03号行政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成都市司法局重新作出[2005]13号不予撤销行政决定。

  程某不服,再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羊区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司法局[2005]13号行政决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4月,程某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并过户程某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青羊区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程某房产证注销并过户登记为吴某的名字的行政行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现已重新登记在程某名下。

  2007年11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了撤销3010号和4719号公证书的决定。

  

  代理权限须看清

  2008年7月2日,吴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3.8万元。

  吴某诉称,程某向苟某出具的3张共计18万元房款收条等证据,可证明程某已将18万元房款处置,所以委托售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程某在房屋过户后参加公证机关调解时,也未提出售房委托协议无效,且并未告知吴某委托售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程某则辩称,苟某未将余款在一周之内支付给自己,因此未得到3010号公证书原件,双方没有形成委托关系,苟某无权代理。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吴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苟某有没有出售涉讼房屋的代理权,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此案二审的审判长张俊表示,程某与苟某约定,苟某支付完房款后,程某将委托苟某售房的3010号公证书原件交付苟某,故程某对苟某的委托授权是以苟某付清房款、程某将3010号公证书原件交给苟某为前提的。

  苟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苟某未按约向程某支付房款,程某也未将3010号公证书原件交给苟某,故苟某没有出售房屋的代理权。

  张俊说,因为吴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苟某的代理权限进行适当的审查,也无足够理由相信苟某有代理权限,所以吴某与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约束程某。

  成都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在房屋买卖中,对中介方来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要做到程序合法规范,必须依法、严格地按约定、要求行事。而作为买方,对委托授权的权限一定要审查清楚,一定要清楚相关人员是否有代理权,具体代理哪些事项,要严格按其代理权限进行相关民事行为。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100、审理“狗撞人”法庭设在社区

  家住北京石景山的李女士称自己在小区遛狗时,被张女士所遛的大型犬萨摩耶撞倒并摔伤。因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李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6月23日上午,石景山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为教育居民文明养犬,特意将庭审安排在紧邻法院的一个社区内公开审理。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进入社区审案。

  

  小区广场

  搭起“临时法庭”

  当天上午9时许,石景山法院在杨庄北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在该小区休闲广场搭起了“临时法庭”,一块红色的国徽挂在凉亭的支架上。

  在“临时法庭”的四周,聚集了上百名居民前来“看热闹”。

  本案原告李女士坐着轮椅,被家人推到现场参加了庭审。因为天气炎热,亲友还为她和律师打起了伞遮阳。

  由于现场太空旷,围观的居民很难听清原被告双方说话,居委会又赶紧拿来扩音喇叭帮忙。

  

  原告说

  被大白狗撞了

  虽然事发快3个月了,可是李女士的左脚踝仍然肿大,手术留下的刀疤清晰可见,如今她不拄拐杖就不能行走。“对方养的是大型犬,而且没有养犬证,遛时也没有拴,是非法养犬害的我!”李女士说。

  李女士回忆,3月29日清晨6时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下楼到绿地遛狗。当天清晨,在绿地遛狗的还有被告张女士等人。

  当时李女士面朝南,和另一人打招呼后,突然张女士饲养的大白狗撒着欢从她背后蹿过来。还没等李女士反应过来,大白狗就一头撞在她的腰上,她摔倒在地上。

  张女士和另一人试图扶李女士站起来活动。谁知,李女士左脚刚一沾地就“哎哟”一声再次倒在地上。一位遛狗人报案,派出所打电话叫来急救车。张女士随救护车将李女士送到石景山医院。

  李女士手中有一张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预交金数额3000元,交款人是付某。李女士介绍,付某是张女士的丈夫,也是本案的被告。

  同时,李女士还出示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委托人是张女士,被委托方是陪护中心。委托书的内容是雇请护工护理李女士。

  李女士说,在医院她被诊断为左脚双踝多发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手术。随后赶到的付某交了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

  李女士说,没想到3天后陪护中心给她打电话,让她交护工费。当她的家人找到张女士后,张女士不但拒绝支付护工费,而且还否认是自己饲养的大白狗将李女士撞倒摔伤的。

  

  被告称

  自己是见义勇为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张女士表示不认可。她说,当时之所以送李女士去医院,并为其垫付了住院押金和办理护工委托手续,完全是在李女士的恳求下才做的。

  张女士称自己送伤者进医院完全是做好事,应该算作见义勇为。她说,当时李女士摔倒后爬不起来,她与另一名正在遛狗的居民马上赶过去帮忙。李女士说自己的左脚踝疼痛难忍无法站立,恳求送她去医院,并通知她的家人。

  张女士说,虽然她与李女士不熟悉,但遛狗时经常碰面,知道对方是小区居民,于是也没多想就随救护车将李女士送到石景山医院。

  张女士称,自己做好事反而成了责任人,被索要巨额赔偿,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

  

  被告被判赔偿7万

  上午11时许,法官经合议后,现场对此案作出判决。

  因为原告的证据不足,法院并没有认定是被告的狗撞倒了原告,但同时认定被告违反养犬规定,存在过错,故应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令被告张女士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等7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吴法官表示,近来宠物伤人的案件数量增加较快,该法院去年一年才受理4起此类案件,但今年上半年就受理了7起。

  吴法官称,这次之所以把法庭搬进社区,主要是希望通过此案对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希望大家能够文明养犬。

  一位旁听此案的大妈称,小区里最好设固定的遛狗区域,而且时间也应该固定下来。宠物狗不能随意在公共场合活动,否则不管伤着还是吓着老人和小孩,都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101、三轮车夫见义勇为遭报复 法院判决报复者连带赔偿

  本报讯 宁波镇海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魏某等人须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此前,张某因奋不顾身地抓偷电瓶的小偷后遭到魏某等人的报复,被砍成9级伤残。
  张某,河南人,在镇海骑三轮车为生。去年3月一天的上午,张某正在镇海一家超市门口等客。“有人偷电瓶!”只见一个小店的女老板在追一个年轻男子。该男子赶紧呼叫同伙,几个年轻人骑着两辆摩托车马上过来接应。此时,张某和另几个车夫赶紧用三轮车挡他们的去路,张某还冲过去抓住摩托车头。不料,这伙人拿出砍刀向张某等人挥舞,张某被迫放手,这伙人迅速逃跑。

  当天中午,一辆面包车驶到了小店门口,车里出来八九个人,拿着砍刀、榔头,开始砸店铺。此时,张某仍在旁边,他认出了这些人就是上午的那伙人,而他们也认出了张某,拿着砍刀向张某冲了过去。张某身中数刀,倒在地上。事后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9级伤残。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了以魏某等人为首的盗窃团伙。据魏某交代,他们盗窃电瓶时差点被群众抓住,所以叫来同伙去报复。魏某还特意关照同伙成员,如果遇到上午抓车头的穿黑衣服的人(指张某),一定要砍他几刀。

  2008年下半年,该团伙几名成员被镇海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5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不久后,张某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魏某等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由于当时人多场面混乱,难以认定直接砍伤张某的责任人。但是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然难以认定张某的残疾具体是何人所致,但是,该盗窃团伙为报复群众,经事先预谋砍伤群众,应共同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由此判决魏某等人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法官表示,如果魏某等人无力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将考虑对张某进行司法救助。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6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2、高考升学宴劝人喝酒喝死人 好客主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目前,高考招生工作已开始,各类“谢师宴”也陆续登场。而要是因推杯换盏“喝”出人命官司,不仅大煞风景,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2年寒窗苦读,赵辉的女儿小蒙去年7月被北京的一所名牌大学录取。为了庆贺和表示谢意,开学前几天赵辉在宾馆摆了10余桌升学宴。宴后,赵辉又留下5位密友在家吃晚饭,继续喝酒庆贺。

  期间,由于密友兰青给了5000元贺礼,居来宾之首,赵辉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兰青劝酒却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猜拳赌酒,直至兰青当场喝得手脚瘫软、小便失禁,才拨打120,但兰青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兰青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兰青家属以赵辉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辉赔偿兰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计24万余元。但赵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兰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赵辉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兰青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赵辉明知兰青酒量小,过量饮酒会损害兰青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兰青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遂判决赵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不服上诉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的焦点和现实意义在于:劝酒者的赵辉应否担责。

  针对当前升学宴盛行的情况,人们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求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惹来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是必须担责的:

  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

  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如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同饮者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如对于醉酒者,同饮者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不加劝阻致其醉驾酿成车祸的,同饮者也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103、持A2驾照者逾期未体检,车祸却获理赔

  今年2月2日,包先生驾驶丰田轿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温江段时,因爆胎致使车辆打滑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多处严重受损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包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包先生想起自己曾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嘉兴支公司投保过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于是,包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定损,损失为5万余元。但让包先生备感意外的是,当他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他驾驶证准驾车型是A2,并逾期未体检为由拒赔。

  包先生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6月4日,嘉兴秀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和法庭调查,主审法官认为,公安部规定持A2驾照者可同时准驾B1、B2、C1、C2、C3、C4、M类车型,持该驾照的驾驶员每年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持A2驾照者需每年体检,原因在于驾驶该种车型对驾驶员的身体要求较高,驾驶员若不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则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但C1车型并不要求每年体检,因此应当认为持A2驾照者只有在驾驶A2车型时才必须每年体检。况且,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爆胎而非原告身体状况,且据事后检测,原告也符合驾驶A2车型的身体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司机逾期未体检为由免除理赔责任。

  近日,秀洲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包先生保险金50602元。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104、山寨汽车无法上路 电动汽车遭遇法律瓶颈

  
  

  玉环县双腿有些残疾的鲍先生听人介绍,有种外形跟普通轿车一模一样的电动轿车,腿脚不便的人也能驾驶。经打听,去年12月,他到临海一电动轿车的代理商周先生处花了32000元买回一辆双鑫舰牌电动轿车。

  本以为这下出行方便了,但没想到第二次上路行驶就被交警拦下。交警认定,鲍先生的车系无法上牌的非法车辆,决定将车辆暂扣并罚款1200元。

  新车不能上路,只能放在家里当摆设,这让鲍先生非常窝火。于是,鲍先生一纸诉状将电动车的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车还款。

  对此,经销商周先生也非常苦恼,自己代理的电动汽车是山东正规厂家的产品,拥有专利技术,商标经过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当地政府对该车辆上牌和保险等事项进行许可和规范。在他看来,既然国家允许生产,那销售自然没有问题。而且,国家提倡使用清洁、环保的产品。

  该案经法院调解,周先生同意退车辆并退还购车款28000元。但是,今后还能不能卖这类汽车,周先生心里一点底都没有。

  

  法官:让新能源汽车更快地

  走进生活

  今年3月20日,国家发布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改造现有生产能力,形成50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同时,国家决定在全国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直接给予财政补贴,杭州在试点范围内。

  问题在于,允许上路和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当首先进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车型推荐目录》,但这一目录却迟迟未见出台。在这一意义上,现在市面上国产的电动汽车就是“山寨版”汽车了。

  对这些“山寨车”上路问题,各地采取了不一样的临时举措。大部分地区是禁止上路的,但也有地区做出了积极尝试,如今年3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将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挂牌登记管理。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国家在加快电动汽车产业上已经逐步加大了步伐,如去年下半年,杭州万向集团终于进入国家发改委整车生产目录,拿到了中国纯电动汽车的第一张“准生证”。随着《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上报审批,我们也呼唤更节能、更环保、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更快地走进我们的生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6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105、电信网上曝光欠费用户个人信息引争议

  “你拖欠话费,我曝光你!”为了能顺利地追缴话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日前做出惊人之举,将湖南省邵阳市部分拖欠话费电信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在湖南某网站,并将这一方式称之为“追缴话费行之有效的‘特殊武器’”。
  电信公司的这一“特殊武器”一亮相,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电信公司维权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来维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电信公司的理由则是,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

  

  电信公司称有轻微损害

  但未侵犯隐私权

  “电话……,欧××,拖欠话费154.36元,用户地址:隆回县桃洪镇……”在湖南某网站上记者看到,被公布的欠费用户名单涉及邵阳市各县市区,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用户姓名、电话(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和欠费金额。

  “这些用户信息是我们向网站提供发布的,主要目的是追缴用户拖欠的话费。”为了核实情况,7月10日,记者联系了邵阳分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从事话费追缴工作的一名曹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此前,电信公司曾向媒体表示,由于电话不是“先付后吃”,而是“先吃后付”,收费滞后问题一直存在。在用户申报并装机后,要经历一个月的计费周期,还要再过20天才能打出账单给用户。另外,固定电话还无法像手机那样马上计算出话费,在超过话费限额的时候停机,也就是说,一旦用户安装和使用电话后不交费,又从此“人间蒸发”,这笔欠费就成了电信企业的呆账。

  邵阳电信有关人士认为,在欠费用户下落不明、经过多次催缴仍然不缴纳欠费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诚信警示函公开送达的方式,对用户进行话费催缴,并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虽然,进行网上公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隐私权人造成轻微损害,但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安全,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

  据了解,对于公示后仍恶意欠费的用户,邵阳电信还将把个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交、迟交话费有可能影响到银行贷款、升学就业、出国留学、商务活动等。而按照惯例,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在7年之内相关记录将不能消除,即便还清电话费,记录仍会保留。

  

  用户质疑随意公布个人

  信息对用户不公平

  “自从我的信息被电信公司公布后,我遭遇了接连不断的麻烦。”陈丽(化名)对记者说。

  陈丽是邵阳市的个体工商户,以前曾经用过一个手机号码。后来,她把手机转借给了一个朋友,没想到这个朋友拖欠了话费,由此,陈丽的名字、欠费金额和家庭住址都被曝光了。

  “有些对我不了解的人还以为我这个人不讲信用,亲戚朋友碰到我,还喜欢拿这个作笑柄笑话我。”陈丽说。

  陈丽认为,电信公司公布欠费用户的相关信息,会让旁观者对这些欠费用户产生两种印象:要么说明这名用户经济状况不好,连电话费都交不起了;要么说明这位用户缺乏诚信,有赖账的嫌疑。

  “欠费用户名单一经公布,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坏的影响,甚至会给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麻烦,而这种影响又是无法挽回的。”邵阳市民张星明也对电信公司的做法颇有微词。他认为,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光凭电信公司自己说用户欠费,就一定欠费了吗?万一电信公司自己结算错误导致用户欠费,结果也挂在网上去追缴,这样明显对用户很不公平。”张星明说。

  据记者了解,由于担心自己的声誉受损,目前一些被网站公布信息的用户已到电信公司缴纳拖欠的话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欠费中心负责人也证实说,“公布信息后,效果很明显”。

  

  法律专家称曝光欠费人

  信息涉嫌“以暴制暴”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公布欠费用户的个人信息?用这种方式追缴话费是否侵犯了欠费用户的隐私权?就在电信公司和用户争论不休时,法律界人士在这一问题上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长沙律师胡勇平认为,这一举措牵涉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知情权”相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只享有部分的隐私权,法律规定这种剥夺是对个人某些不良行为的惩罚,但这种剥夺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信息主体仍可要求使用者将此类信息应用于合法目的,并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不正确内容进行更改。

  但更多的人则对电信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维权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来维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对记者说,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解决恶意欠费的问题,在权衡相关权益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电信部门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进行上述的权益衡量。因此,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信部门无权通过限制公民隐私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公民欠缴话费固然不对,但电信部门应该在现有法律救济框架下来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在网上公示欠费信息的方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存在‘以暴制暴’的嫌疑。”欧爱民说,在网络上公示公民的欠费情况属于侵权行为,对此,电信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公民的姓名、地址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知情权的范畴?

  欧爱民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社会事件的知悉权,公民的姓名、地址不属于知情权的客体,民事主体无权借口行使知情权,来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106、利用QQ空间传播色情信息 收会员费支付宝腾讯将难逃其责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近期破获了广东湖南等地利用QQ空间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河北爱城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
  

  河北爱城网站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

  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发现,目前境外大多数色情网站都在通过支付宝、深圳NPS、快钱、云网、贝宝、易宝等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会员资金,而这些支付方式也成为色情网站非法牟利的重要渠道。有的第三方平台明知他人建设淫秽色情网站仍为其提供支付服务,并从交易付费中抽取15%至25%的高额提成。

  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河北等全国18个省市网安部门统一行动,一举侦破河北爱城境外淫秽色情网站,抓获建站人及版主等2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爱城网站在境外设立了网站服务器,境内以招募版主的方式管理网站,向境内大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谋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该网站包括各色淫秽色情主题13万个,帖子55万条,吸收会员8000多名。

  经查,爱城网站服务器位于美国,犯罪活动非常隐蔽,以不定期更换域名来逃避封堵。初步统计,该网站于2008年2月开始收费,短短一年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非法获利80余万元。目前,爱城网站已关闭。

  专家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明知他人传播淫秽物品仍提供支付服务,甚至从中提成获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可能构成共犯,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专家建议,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或者立法予以规范。

  

  腾讯QQ空间

  传播淫秽信息案件

  近期,公安机关发现腾讯公司QQ空间内存在大量淫秽色情信息。经查,全国各地破获的与QQ空间内存有大量淫秽色情信息有关的传播淫秽色情物品违法犯罪案件共计70余起。从侦破情况看,此类案件基本都是在QQ空间中放置不等数量的视频、图片或者利用QQ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2009年3月,广东公安机关对QQ空间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侦查,发现广东东莞长安镇陈某利用QQ空间传播淫秽物品,其QQ空间涉及淫秽色情图片347张、淫秽色情小说19部、淫秽色情视频19部,空间点击率达3.95万人次。

  2009年5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通过QQ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QQ视频进行色情表演,观看者需要向王某指定的QQ号支付腾讯公司Q币。目前,王某已被抓捕归案。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目前我国境内大型网站中存在淫秽信息最为突出的是QQ空间。法律专家认为,如果网络服务商在公安机关通报其网站上存在淫秽色情信息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淫秽信息,继续放任淫秽信息网站传播者,依法可能构成故意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共犯。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9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107、摩托车坠河追风少年2死1伤 死无对证的事故赔偿令各方犯难

三个玩伴驾驶一辆借来的摩托车出去兜风,结果只有一个人回来。因摩托车发生坠河事故,造成其中2人死亡。两位死者的家属向幸存者以及摩托车所有人提出索赔,引发了事故真相和责任的巨大争议。湖州南浔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死一伤的摩托车事故

  今年3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位于湖州南浔青菱公路的浙江创盛汽配厂传达室的老冯在值班时发现一个浑身湿透、身上带伤的年轻小伙子趴在地上。

  老冯问小伙子怎么回事,小伙子没有回答。老冯报了警。警车迅速过来,小伙子被送到医院救治。在警方的询问下,小伙子称发生了交通事故,骑电瓶车骑进了河里。

  小伙子姓沈,16岁,南浔区菱湖镇人。

  次日早上,有人报案称在青菱公路创盛汽配厂对面的河里发现有人坠河。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但死者已经无生还机会。

  结合前后两件事,警方再次对小沈进行了调查。此时,小沈称,头天晚上并非发生了电瓶车坠河事故,而是摩托车坠河,当时同乘一辆摩托车的还有小计和小张。事发后,小计和小张没能爬上岸。

  

  驾驶人到底是谁?

  小计和小张与小沈年龄相仿,均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意外离世让家人悲痛万分。谁应该为这两条年轻的生命负责呢?解决这个问题就离不开事故发生的真相,而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是谁驾驶的成了最关键的问题。

  小沈说,事发当晚,他和小计从另一个伙伴小吴家借了一辆尚未上牌的二轮摩托车,准备去菱湖镇六堡里村玩。到了村里后,他们又约出了小张,小张一见摩托车就想玩。于是由小张驾驶,带着小计和他驶向菱湖镇。

  摩托沿着青菱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在创盛汽配厂附近的小桥旁边,车子失控冲进了河里。

  “小张开得太快,我眼睛都睁不开。出事地段没有路灯,有个弯,他来不及转弯,就冲进去了。”事后,小沈说。

  但是死者小张的父亲并不认同小沈的说法。他认为,儿子不会开车,当晚是小沈开着摩托车到他家找小张的。

  事发时到底是谁在驾驶,已经死无对证。而这也直接导致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南浔交警大队在一份证明中写到:因本交通事故缺少肇事无牌车由谁驾驶的客观证据,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责任。

  

  损害赔偿有无依据?

  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小计和小张的家属分别起诉到了南浔法院,向小沈和事故车车主小吴提出23万余元的索赔请求。

  南浔法院于近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这起事故的性质是否跟一般的交通事故一样?事发当时,究竟是谁在开车?这两个问题成了争议焦点。

  原告律师认为,三人共同乘驾一辆摩托车,其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只不过他们的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没有指向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指向了他们自身。被告沈某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主吴某将无牌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也有过错。

  此外,死者家属还认为,事发时,幸存的小沈隐瞒了事故的真实情况,导致其他两名当事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溺水身亡,因此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们死了,我也很难过。可是我也是受害者,因为车子是小张开的,我只不过被车子甩了下来,没有撞晕,所以捡了条命。”小沈及其家人对原告方提出的索赔表示不解。

  因为事故的一些真相难以查清,原告、被告各持己见,庭审争议十分激烈。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被告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目前,尚无结果。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7-1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8、飞机上提供的食品被指“无证” 消费者告东航讨说法

  一次平常的飞行,却因一个面包变得不平常。64岁的郭先生在乘坐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航班时,拿到了一个表面色泽不均匀,且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面包。他怀疑有质量问题,于是向东航方面投诉,但未能获得反馈。郭先生便将东航告进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索赔9001元,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为打赢官司,郭先生又先后6次乘坐东航班机进行调查。

  

  面包未标生产日期遭投诉

  去年9月29日,郭先生从太原登上了飞往上海的东航MU5144航班。途中,郭先生得到了东航供应的预包装食品面包1个、保健醋1瓶和空中餐1盒等食品。

  “我发现,面包表面色泽不均匀,较灰暗。”郭先生回忆,当时有其他旅客认为有质量问题,提出口头异议。经查看,他发现包装袋上虽注明生产厂商为太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食品公司”),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难道真有问题?”郭先生于是向乘务长提交了书面投诉信,并退回面包。他希望东航能依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该投诉,给乘客一个满意的答复。谁知东航将投诉信直接转给了山西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食品公司”)。

  10月7日、27日,山西食品公司作出回复,“9月29日MU5144航班所提供的糕点系我公司生产,执行的标准是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食品卫生规范》,生产日期按规定标注在餐盒和餐食箱 (车)上的。”“太原食品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更名为山西食品公司”,所以包装袋上的生产商是太原食品公司。当日面包出现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状况,是因当日起飞前一小时旅客增多, “从地面生产车间急调的原因”。

  

  6次乘坐东航飞机展开调查

  曾有过多年法律顾问经历的郭先生,对山西食品公司的答复并不信服。为证实自己的想法,这位生活在无锡的六旬老人先后6次乘坐东航班机进行调查。

  据郭先生回忆,去年10月20日、 11月25日、 12月9日,他3次乘坐东航航班,得到了3个看似质量“合格”的面包。包装袋上,清楚注明生产商山西食品公司及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经调查, “山西食品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包装袋上的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是伪造、冒用的”。

  12月2日,郭先生曾以快递方式向东航董事长投诉。当时正值东航更换董事长,他担心自己的投诉信可能会石沉大海。12月23日,他又向东航新任董事长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回复”。

  今年2月5日、 2月19日、 3月19日,郭先生又乘坐了东航航班。他发现,面包包装袋上,仍标注着伪造、冒用的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只是生产商变为太原食品公司,山西食品公司则以销售商的身份出现。

  据调查,太原食品公司是1996年9月12日登记设立的,但在去年9月1日就已停业,同年10月28日,在《山西市场导报》刊登了注销公告。山西食品公司则是去年7月4日登记设立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由此,郭先生认为,标注太原食品公司生产的面包,实则为山西食品公司生产,东航提供给乘客的面包是无证生产的。

  

  乘客和东航各有说法

  由于迟迟未等到东航方面的答复,郭先生只好将东航告上法院,东航在航班上直接供应未经进货验收的食品,且长期供应无证生产的食品,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东航赔礼道歉,并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以及赔偿因东航过错而产生的工商查询费、资料复印费、邮资费等共计9001元。

  庭审中,东航的代理律师认为,郭先生主要指向的事实并不是食品本身的问题,而是包装上的标识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损害赔偿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要有损害事实的结果发生”,而郭先生先后7次乘坐东航飞机,都没有任何损害结果发生,所以不同意郭先生的诉请。

  郭先生指出,两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且山西食品公司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无证生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东航未向乘客说明情况属于欺诈。

  对此,东航代理律师指出,山西食品公司的复函并非东航所发,对其中一些内容,东航也不认同。“山西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变化非因更名,而是两公司重新组合。”太原食品公司的注销公告 “是我们准备注销,但因税务问题,该公司未被注销”。目前的山西食品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存在没有许可证的问题,生产的面包也是符合规定的,东航不存在欺诈行为。

  随后,东航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我们要到山西调取当时如何处理投诉的经过及产品当时生产时两家公司之间的相应关系”,法院表示同意。对于郭先生提出请求法院调查的申请,法院表示将在依法审查后作出答复。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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