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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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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715、离婚分割经适房按市场价还是购买价?
律师给出“切蛋糕”法:先竞价再补偿



  10年婚姻走到尽头,一套买进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让本想平静分手的他们互不相让。怎样分割这套房子,才能让双方都不觉得吃亏?
  遭遇难题:

  李女士结婚10年,最近感情出现了危机,夫妻俩到法院闹起了离婚。

  “其他都没有什么争议,平平静静地谈妥了。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房子该怎么分。”李女士说,几年前,他们夫妻在杭州买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是丈夫单位自建的,面积120平方米,购房款45万元。购房协议签订于2007年,已经办理了“三证”。

  “现在,这套经适房周边的商品房市价已经飙升到了2万元/平方米。那我们该怎么分割,是按购房时的优惠价45万元,还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

  为了搞明白这个问题,李女士找到了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的于治律师。

  律师支招:

  “目前来看,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于律师说,像经适房这样的优惠房,其交易要受到诸多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与个人的工龄、职务、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这类房产的分割问题在实践和法律理论中,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

  于律师认为,就李女士这套还没有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经适房而言,按原购买价进行分割肯定是不对的,但也不能完全按周边商品房市价进行简单分割,毕竟这类房子日后的交易也会受到诸多政策限制。“最佳的方案是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等后再进行分割。”

  另外,于律师还为李女士支了一招。

  “切蛋糕的人最晚吃蛋糕,因此只有把所有蛋糕都尽量切得一样大时,才能保证自己不吃亏。”李女士夫妻可以利用这个原理来分割这套经济适用房。“采取双方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716、屋基早已转让迟迟不肯过户
用“拖延战术”盘算涨价实际已违约



  官司打赢了,并且已经生效了,但对方就是不肯协助办理那间房屋的过户手续。7月8日,叶某夫妇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
  案情回放:

  那间7层房屋虽然是叶某夫妇出钱造的,造好后也一直是他们住着,但这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却被登记在住宅用地出让人的名下。两证只有尽快转到自己的名下,他们才能安生。2月25日,叶某夫妇向温岭法院起诉。

  被告是万某夫妇。早先,万某夫妇一间老屋被拆迁,政府补偿给他们一处住宅用地。2005年11月25日,万某夫妇以85.58万元的价格将该住宅用地转让给叶某。按协议约定,叶某支付给万某82.58万元,剩下的3万元待两证过户后再付。此后,叶某夫妇在该住宅用地上建造了一间7层房屋。

  因土地证一直在万某夫妇手上,2009年,叶某夫妇所建的房屋被以万某夫妇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叶某夫妇多次要求万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遭万某夫妇拒绝。

  至于拒绝的原因,叶某夫妇猜测,是因为当时地价和房价都涨了,万某夫妇想加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万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叶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许多人对屋基的性质及转让等问题有些搞不清楚,为此,笔者询问了温岭法院民一庭的法官。

  法官说,用于居民建房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集体所有是农村中用于村民建房的土地。国有土地用于建房的分为国有出让(向政府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就是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有3种方式:协议、拍卖、挂牌)和国有划拨(政府未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拆迁补偿的土地)。

  国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住宅用地可以转让,双方的转让合同就有效。出让方因市场涨价事后不愿过户,是一种违约行为,有违诚信,因而败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717、五龄童右臂被黑熊咬断致残
养殖场担八成责任赔43万余元


  7月9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三溪法庭就5岁男孩被养殖场的黑熊咬断右臂致残一案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黑熊咬断男童手臂

  安徽籍男童黄小俊于2008年随父母来温州生活。2009年8月,黄父在养殖场对面的家具加工厂谋得一工作。于是,黄小俊随父母搬到该加工厂内居住。

  2009年10月10日午饭后,黄小俊和一小伙伴在加工厂内玩耍,此时黄父正在卸货。黄小俊听小伙伴说对面有狗熊,遂与小伙伴前往距离加工厂100多米的养殖场看熊。

  他们到养殖场门口时,看到工作人员正在卸饲料,大门开着。于是,两个人从敞开的大门一侧跑了进去。从没见过黑熊的黄小俊看见被关在熊舍里的黑熊很是兴奋,挥舞着树枝伸进铁栅栏给黑熊喂食。他不停地逗弄黑熊,黑熊突然发狂,吃树枝时将黄小俊的右手肘部以下一并咬下并将断肢叼走,血洒了一地。

  听到哀嚎声,养殖场工作人员跑过来,连忙将他抱了出来,并用棒子拍打黑熊,将断肢从黑熊嘴巴中夺了下来。

  养殖场担八成责任

  当天下午4时,黄小俊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由于断肢感染严重,断臂接合手术没有成功。经鉴定,黄小俊右臂被熊咬断,评定为五级伤残。

  黄父认为,养殖场理应做好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其一直没有将熊舍与外界进行有效隔离,事发当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管理,也从来没有对养殖场的大门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致使黄小俊可以自由出入该危险场所,从而发生被熊咬伤的事故。养殖场的过错行为致使黄小俊失去右肢,也给黄小俊及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向养殖场索赔各类费用共计129万元。

  养殖场答辩称:养殖场非公共场所,是不对外开放的生产经营场所,实行完全隔离。黄小俊未经允许闯入他人不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擅自逗弄所饲养的动物导致悲剧的发生,黄父疏于监护,应自行承担责任。

  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办法官经过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再次开庭并宣判。

  法院认为,养殖场饲养的动物造成黄小俊身体损害,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遭受损害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确定与赔偿责任的合理分担。法院综合事故原因分析,并结合本案的现场勘查等实际情况分析,认为被告应承担本案事故80%的责任,即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39834元,扣除已付的29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410834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718、白蚁防治起争端有否垄断法来定
  湖州两家白蚁防治机构打起官司
  小小白蚁,不光给房屋家具惹麻烦,还引起两家公司对簿公堂,就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锋相对。被告———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垄断侵权?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给出了说法。

  案情: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你11月,经营范围为白蚁防治服务。

  让一亭公司想不到的是,一年多下来公司业务竟打了“零蛋”。后一亭公司将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告上杭州中院,要求确认白蚁防治研究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据规定,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一定资金、人员等条件,并需备案。截至目前,白蚁防治研究所是唯一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备案的白蚁防治机构,自称目前在湖州的白蚁防治工作主要由其完成。

  杭州中院经一审判决认定,白蚁防治研究所在湖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驳回了一亭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止、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推定白蚁防治研究所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虽然白蚁防治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国家对从事该行业的主体资格有一定条件和要求,但从整体来说,这个市场是放开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行政审批许可。■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719、途经12县市盗窃32起被抓时拔刀威胁成抢劫
法院:应数罪并罚判处14年



  日前,被告人刘丽平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情回放:

  刘丽平,绰号“阿花、花公子”,江西省宜春市人。他小学毕业后即辍学,与刘勇、刘刚、刘全晨(分别被杭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等人熟识,几个人嫌打工累,就有了到外地盗窃的念头。

  据统计,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丽平伙同他人,在奉化、余姚、建德、义乌等12个县市,采用钥匙开锁、撬门等方式实施入室盗窃32起,窃得现金、金银饰品、电器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21365.4元、港币2400元。

  2008年12月的一天,刘丽平等人到金华市婺城区某小区欲实施盗窃,在撬门时被户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刘丽平从车内递给同伙一把大砍刀,持砍刀挥舞威胁群众,使群众不敢上前,自己则趁机弃车逃跑。

  去年5月19日,刘丽平在乐清市乐成镇新世纪花园小区盗窃时被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刘丽平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此,刘丽平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719、侵权责任变登记为交付
赠与没过户的车辆肇事由受赠者负责


  问:
  为了讨好未婚妻,前些日子,我把自己的一部轿车送给了她的妹妹。最近,她妹妹和朋友驾这辆车旅游时,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但是,至发生事故时我送给她妹妹的这辆车没办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对这辆“所有人”还是我的车,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最近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只要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能举证证明,车辆进行了真实转让并实际进行了交付,即使没有过户登记,车辆的出让人也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新法实施后,对此类情况的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这里的转让形式不但包括买卖,也包括赠与、继承等方式。事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1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720、副处级以上官员怎样申报家庭财产
婚姻变化、家庭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都得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共二十三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哪些人要报告?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什么时间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应该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应该向谁请示?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应由谁来监督?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规了该咋办?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专家观点

  公众监督官员需要足够信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公众不仅关注领导干部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近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很大,但少数人“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督。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选择公职就应让渡部分隐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领导干部,应当自觉、主动接受,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721、咨询公司”揣着家伙帮人追债
讨债公司暴力讨债涉嫌非法经营罪



  挂着商务信息咨询的旗号,却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债务清偿服务”。日前,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一暴力讨债团伙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徐某、刘某等9人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

  这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去年2月24日,负责人是苏某(在逃)。今年3月,苏某在当地主要纸媒打出清债、追债广告。4月初,一公司经理罗某看到广告后找到该公司,并签下合同委托该公司替他向另一公司老板宋某追讨7万元运费。

  “当时场面真大,一下子来了七八个小伙,兜里都揣着家伙。”宋某这样描述当时的场景。宋某因害怕当场给了1000元。“旗开得胜”后,该讨债公司又来到一家餐馆讨债,餐馆老板李某因怕影响生意就给了4万元现金,委托人支付该讨债公司“劳务费”7000多元。

  今年5月,苏某的公司揽到了一单大生意,郑某委托他们向一公司负责人李某讨要740万元的债务。

  5月6日一早,债务人李某来到公司时发现,公司大门被3辆车堵上了,车上坐着9个人,车后备厢有洋镐把、铁棍、伸缩棍等。等他走进办公室,发现里面还坐着4个陌生男人,领头的就是张某,声称受托来讨要740万元债务。李某说这笔债务有争议,拒绝交钱。张某即威胁道:“我们就跟着你,家住哪儿、孩子在哪儿上学我们都知道,不要以为以后还有好日子过!”李某公司职员及时拨打了“110”报警。警方经过调查,查清了苏某、张某等人的部分犯罪事实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张某及其他8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1995年、2000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次联合发文,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但目前在一些大城市仍出现了不少打着商务咨询招牌的讨债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在互联网上甚至报纸上刊登广告招揽讨债业务。

  讨要债务应当采取正当手段,不能因为讨债难就去寻求讨债公司,这样做不仅是助纣为虐,一不小心自己也会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而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往往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也很容易发展成涉黑组织,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722、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支付,但要提供担保



  问:
  最近,我父亲外出购物途中遭遇空中抛物受重伤。抛物的是精神病人韩某,其监护人是他的父亲。韩父东拼西凑付了我父亲医疗费等20万元后,再也无力支付其余的10万元赔偿金。经调解,韩父提出,余下的10万元赔偿金分5年付,每年付2万元。请问,人身损害赔偿金可否分期支付?

    答:《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该规定突破了以往司法解释中,定期金方式仅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分期支付赔偿这种方式是一次性赔偿方式的补充和变通,适用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全部的费用。

  上述方式一般应在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适用。适用该方式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品的抵押、质押等。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723、法庭上毒贩称遭刑讯逼供
警察出庭证明证据合法



  近日,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无锡就赵某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3名警察出庭,履行作证义务,以排除非法证据嫌疑。
  该案是7月1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江苏省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第一案。

  上诉人赵某,现年44岁,外号“长脚”,无锡人,有多年吸毒史。2007年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其患上严重疾病,被予监外执行。然而不久后赵某即重操旧业,试制出冰毒贩卖。2009年底,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赵某死刑,5名同案犯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但赵某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在二审庭审现场,赵某称,公安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法庭调查的第一个环节即围绕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情节展开。公诉人申请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法官允许。

  一名谢姓警官到庭,他由此成为“两个规定”实施后江苏省第一个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谢警官作证结束后,针对赵某和另一名上诉人时某的辩解,另外两名警察也出庭作证,就证据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证明。

  赵某的辩护律师沈大海说,根据“两个规定”,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由此明确了警察出庭作证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有助于提高证据获得的合法性和审判的公正性,增强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苏高院刑二庭庭长茅仲华说,侦查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出庭作证,是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他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将贯彻“两个规定”作为刑事审判中一项重要的、常态性的工作加以落实。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724、买房心切被冒名签下房贷合同银行使诈诱事主补签合同认贷
法院: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去年3月,邱女士在一次同学会上结识了同学夏子的老公朱某。正想买房的邱女生听信朱某有便宜房可买的承诺,把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了朱某。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子没到手却传来了朱某因诈骗犯罪被警方抓获的消息。
  原来,朱某是个诈骗犯,他用邱女士的身份证私刻了邱女士的私章,冒充邱女士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58万元,然后,用邱女士的名义开户将贷款全部提走。

  朱某被抓将接受审判,但令邱女士担心的是,58万元的贷款是否要她还?于是,邱女士找到银行。果然,银行工作人员说,根据合同邱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贷款合同所涉的房产也确实在邱女士的名下。

  于是,在信贷人员的劝说和催促下,邱女士同意在原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并开始还款。去年11月至今年3月,邱女士先后还贷1万余元。

  但渐渐地,邱女士越想越不对:朱某犯罪获得的房产,法院将进行相应处理,自己是否应暂停还款?于是,邱女士便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邓女士违约,将她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朱某的刑事案正在审理中,便中止了这起民事案的审理。而后,银行也撤回了民事诉讼。后来,朱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4月,邱女士名下房产作为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拍卖款共计9.2万元。

  此案了结后,邱女士认为一切都已处理妥当,她向银行提出归还自己已还的1万余元贷款。可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而且以邱女士已在合同上补上签名为由,再次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偿还贷款。

  庭审中银行认为,朱某虽系诈骗,但邱女士已在合同上补上了签名,说明邱女士对于原合同予以追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邱女士却认为,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归她所有,并在其催促下才补上了签名,现朱某的犯罪事实已清楚,且房产已被拍卖。因此,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以合同无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

  评析:本案中,抵押贷款合同系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因违反刑法应判定无效。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经任何人追认而生效。邱女士事后补签并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能成立新的借款合同。所以,银行的诉讼应当被驳回。

  邱女士因一时冲动,补签了本不是自己签的贷款合同,险些背上巨额债务。看来,轻易相信银行人员对“房产”的口头保证,都是邱女士“麻烦上身”的原因。

  同时,朱某在实施诈骗手段签了邱女士的贷款合同时,如果银行按规放款并严格核对身份证,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件。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一旦放松管理极易引发案件,不但容易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725、刚买的宝马上了保险领了临牌在异地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不存在加重保险责任应赔
  近段时间,青田的蓝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保险公司以其超出临时牌照准驾区域行驶为由,拒绝对他的事故车辆进行理赔。无奈之下,蓝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保险公司照价理赔。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27日,蓝先生在温州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于当日在温州为该车办理了临时机动车牌号,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没过两天,蓝先生驾驶该车在丽水市区刮碰广告牌,致车辆受损,花去修理费4000余元。于是,蓝先生拿着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却是拒绝理赔。于是蓝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蓝先生所有的宝马轿车还未办理正式牌照,使用的是机动车临时牌照,该临时牌照只有在温州地区内行驶有效。事故发生在丽水,已超出临时牌照规定的行驶区域。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这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是支持了蓝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原告蓝先生购置了车辆后即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于同日领取了临时牌照。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牌照限制使用范围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能够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本案应考量该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影响保险人责任的后果,蓝先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在临时牌照标注的准驾区域以外正常使用车辆,并不存在加重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所以,蓝先生就此次事故所花费的修理费4795.67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726、精神损害赔不赔“严重”与否是关键

   问:
  我是一名村级调解员,现正在就一个小孩被一条狗“吓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应怎么看待法律所规定的“严重”情形呢?

  答: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赔偿也称非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的责任。

  精神损害一般应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何谓严重后果?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遭到的精神损害,可认为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可认为是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三、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是否影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727、洗发水被曝含致癌物,法律界人士支招———
消费者维权分三步走



  据报道,霸王旗下三款洗发水被香港媒体曝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

  霸王洗发水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各地退货要求暂不接受。

  一些消费者在网上发帖表示,刚刚买了该产品就看到媒体报道,后要求超市退货,但遭到拒绝。

  缺陷产品召回不包括化妆品

  我国目前已有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但仅限于四种产品:汽车、药品、食品、玩具。化妆品不在其中。

  国家准备出台针对所有产品的召回制度,化妆品也在其中,目前正在制定相关草案。

  如果该法律出台,则一旦产品出现缺陷,国家就会强制企业召回产品,比如霸王洗发水事件,如果确定产品有问题,则企业就要马上召回所有产品,消费者就可以顺利退货或者索赔。

  但目前情况下,消费者要退货、要维权,该怎么办呢?专业法律工作者支招———

  消费者维权可以三步走

  第一步:找消保委反映

  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到各级消保委反映该问题,要求消保委代表消费者去与商家或者厂家沟通,这样解决起来最快。

  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消保委去向国家检验监测机构反映产品问题,敦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权威检测结果或者对该产品的指导消费意见。

  第二步:找卫生部门投诉

  化妆品属于卫生部下属相关部门监管,消费者可以到卫生监测部门反映此事,要求出台鉴定结果。

  第三步:到法院打官司

  诉讼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当消费者认为某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时,就可以起诉到法院。

  起诉时,消费者只要有基本证据就可以,比如霸王洗发水事件中,媒体的公开报道就是一个基本证据。

  案子被受理后,法院不会以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鉴定结果为依据,而是会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再次鉴定,然后以此结果为判决依据。
 楼主|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10-7-28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728、对组织者取消信鸽大奖赛成绩不满,诉至法庭被驳回
竞赛类纠纷不应找法院



  
  基本案情

  林某参加了信鸽协会组织的信鸽大奖赛,他认为信鸽协会以此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为由,单方面宣布比赛成绩无效,没有道理,就将信鸽协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他比赛奖金2万余元,判令对方兑现冠军奖杯。

  信鸽协会则称,根据《体育法》的规定,信鸽比赛是竞技体育比赛的一种,在竞技比赛中发生的纠纷,应由比赛的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林某参加了由信鸽协会组织的大奖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3号《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这属于体育运动比赛的范畴。

  而该项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为此,林某与信鸽协会之间因参赛信鸽所发生的纠纷,应认定是在体育比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体育法》的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北京市信鸽协会2009年竞翔规程第3条规定,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规定》的规定,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员判罚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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