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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拾遗 顾水根 旧社会鱼行,向渔民收购鱼货,业务人员在计量与商议价格时,为不向渔民露底,内部对话,多用行业术语,俗称缉语。 缉语,在特定的环境中、特定的群体里应用。同行业还因地区不同而不相一致。 如宁波鱼行,以“挖丁、财字、桃园、罗字、瓣字、蛇郎、花字、眉毛、弯老、枉桥”分别隐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与宁波相邻的镇海鱼行,代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缉语是:“挖、竺、春、罗、吾、交、化、分、旭、田”;而窗临大洋风、门泊万里船的象山石浦鱼行,又以“拗、排、纳、苏、闷、早、先、春、头、架”分别暗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上述三处鱼行缉语,归结起来,有如下六个特点:一、以事隐含数。如“桃园”,以桃园三结义隐含“三”。 二、以形暗喻数。如“眉毛”,双眉形似“八”。 三、以物巧示数。如“瓣字”,手掌一瓣,指头有“五”。 四、以生辰排列为序。如“蛇郎”,十二生肖,蛇居第“六”。 五、以字某一部位取数。 镇海鱼行的十个缉语,尽是如此。如“罗”,取上为“四”;“竺”,撷下为“二”;“旭”,启左为“九”;“化”,提右为“七”;“田”,掏心为“十”。宁波鱼行的“挖丁”、“罗字”、“花字”亦属此类。 六、无内涵实质,臆造特定为数。石浦鱼行统此范畴。 旧社会鱼行缉语,由于是隐瞒和欺诈渔民的一种行业黑话,故解放后被废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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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1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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